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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休的婚假不予补偿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9-03-21 11:22:56浏览量:8356
摘要:笔者检索了法律文书库中上海近年的案例,法院对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婚假的请求均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说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休的婚假可以折算成工资在离职后支付的情形下,法院是不支持员工的该项请求的。

观点一:不休婚假,公司能给补偿?

文章来源:搜狐网  作者:人力资源法律库

案情经过

  丁某于2009年5月入职快运行业Y公司,任柜台员职务,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已年满28周岁的丁某结婚,但是因为妻子的原因,仅在周末举办了婚礼,当时并没有请休婚假。

  2012年5月丁某因工作压力大而提出辞职。

  辞职时,丁某提出因其于2011年结婚,2012年2月请婚假时公司领导没有批准,公司应支付未休婚假期间的工资。Y公司称,公司规定可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婚假,公司于2012年10月前批准即可,因此公司也无需支付未休婚假的工资。丁某不服,将Y公司告上仲裁。

裁决结果

  国家规定员工在休婚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但未针对员工未休休婚假的工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丁某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裁决,驳回丁先生的申请请求。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1、众所周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但到底可休几天婚假,一般都是模棱两可的回答。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休几天婚假,一般情况下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实践中以3天为标准。而晚婚假,因各地规定不一致,所以在执行中以各地标准为依据。

  2、员工在职期间未休婚假,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规定员工请婚假的时间期限。但是确员工休婚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或不发工资。

  婚假不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所以如果不休婚假单位不会给予额外补偿。

  当然,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无法批您婚假,单位也可以按延长工作时间(一)的情况处理。婚假相当于是国家给个人的法定节假日,如果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假,则是自愿放弃休假,公司应当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资额度支付,不会有额外的补偿金。

观点二:未休的婚假是否可以 获得3倍工资补偿

文章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袁 辉 简锦仪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8日,张某(男,27岁)与广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普通生产工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1550元加加班费加补贴。2015年5月9日,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陈某于2015年9月23日诞下一名女婴。2015年9月25日,公司考虑到张某的工作表现不佳,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签收。2015年9月28日,张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离职,至此,张某均未向公司提出休婚假、陪产假。于2016年1月10日向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未休婚假和陪产假三倍工资补偿合计3420元。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梁景辉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婚假和陪产假三倍工资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大部分劳动者都知晓,法定节假日上班,公司是需要给三倍加班费的。那么,如本案例中的婚假、产假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员工享有的假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梁景辉律师表示,法定假节日三倍加班费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两条条文均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将支付条件限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那何为“法定休假日”呢?法定休假日,又称“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具体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及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节假日中,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当日上班才能获得三倍加班费,如果员工未在当日上班,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三倍加班费。此处,法定节假日并未将婚假、陪产假等假期包括在内。

  那么针对婚假、陪产假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点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将婚假、看护假等假期与法定休假日并列区分,再次印证了上文“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婚假、陪产假”的观点。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在婚假、看护假期间,如果员工请假了,则视为其正常出勤,公司按照有关标准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但上述条文并未规定,如果婚假、看护假期间,员工上班了,该如何处理。此处,一般需要区分处理。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均无法律规定,员工在其应休婚假、陪产假期间上班工作的,公司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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