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绩效考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快看看您遇到了吗?
绩效考核是公司的管理利器,无论争议有多大,一家没有绩效的公司是没有前途的,对一家公司来说,没有绩效,就不可能产生高福利高工资。
而事实上,在推行绩效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方法的差异,风险也着实不小。
某公司望京一店长,下辖十名员工,公司要求该店月创收最少六万元。很遗憾,有一个月该店只创收了四千元,不足10%。公司遂以该店长不胜任工作为由,拟调整其工作职位。此员工最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简单作数字对比,很多人都会认为该店长的创收,远远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似乎认定其属不胜任没有太大问题。孰不知,一旦涉诉,认定标准往往会成为第一道门槛。而该公司在构建认定标准时,确实是存在不少瑕疵的。
1、考核周期过短
对销售的考核周期设定为月,在现实中,有点过短,不利于考核出销售真正的销售技能。这一点也是这个店长一直不满的,因为她上个月的业绩十分优秀。
2、没有设定考核后果
在业务部门所设定的考核标准中,并没有明确不到六万元的后果。这一点也是该店长提出的一个抗辩意见。这种意见,作为一种仲裁诉讼技巧,有时候是会受到仲裁或者法官认可的。这一点明显是属于在设定时的表述瑕疵。当然,也是因为在设定制度时,要考虑到员工的接受程度和个人感受,有时候很多公司不愿意在制度中,明示后果,给管理带来法律隐患。
而在该案结束之后,我们总结这个案件的得失,与该公司HR部门及业务部门一起开了一个协调会,将上述考核标准修订为:考核周期为三个月,平均月创收低于六万元者,视为不胜任工作。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任何一个月的月创收低于二万元者,亦属于不胜任工作。
当然,这个案例中,值得反思的还有一点是,当业务部门在构建自己的评价标准时,如果HR部门不知道、不知情,则难免会让HR沦为后期介入后期收拾局面的角色,很难找到价值感,也很难让业务部门认可价值。所以一般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HR部门一定要与业务部门达成一个共识,当业务部门构建自己的评价标准时,一定要经过HR部门的审核。
如果在流程上有HR部门介入与审核的环节,但是HR部门没有审核出来问题,最终给公司带来了风险,甚至造成了损失,那就完全是HR部门的责任了。
除了标准问题值得讨论之外,在实际的绩效面谈中,亦会出现很多问题。
某公司业务部门领导在对员工作绩效面谈时,遇到员工拒绝认可事实。这是职场一个大忌,事实上涉及到诚信问题,也是很多领导最讨厌的员工行为之一。所以当时领导没有按捺住脾气,直接喝令该员工走人。在该员工离开公司三天之后,公司HR部门才知道此事。HR为业务部门设计了一个处理方案,以此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构成连续三天旷工为由,向该员工发出了严重违纪的解除通知书。孰不知该员工在当时与业务部门领导沟通现场,即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可以清晰地显示出来领导喝令其走人的语句。那么案件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我们对后面的HR部门介入之后的处理手法以及员工当场录音的行为,不作讨论,只反思一下该领导当场喝令员工走人的行为,回顾一下自己的公司,是否亦发生过同样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往往是现场突发性的事件,HR是很难参与或者介入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不能够做到事前预防的。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建议HR部门,每年度最好对一线的业务部门领导进行一次培训,在这种培训中,要讲明的其中一点就是遇到此类情形,业务部门如何处理。业务部门的领导,遇到类似的情形,往往会作出决定,不再想要此类员工,希望此类员工离职。但是,业务部门一定要知道,审核、设计操作方案让该员工离职的部门职责,不在业务部门,而在HR部门。所以此时,业务部门所应该做的就是,结束面谈,然后将自己的决定和理由,告知HR部门,由HR部门去处理这个员工。
绩效考核,是一家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没有绩效,公司不可能生存下去。绩效没有增长,公司亦无法保障高福利高工资,最终是公司与员工两败俱伤的境地。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是公司的权利,但更是义务,同时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一种保障。但愿我们在绩效管理的路上,能够有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