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规“销售回扣”的员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所谓带金销售,也称为销售回扣,熟悉销售行业的应当知道:销售回扣是行业内部的一条潜规则。这个case中,岱西为了获得高额的业务额不惜采用销售回扣的方式。一般来说销售类企业均会在其规章制度中作出“销售回扣禁止”条款,尤其是DB这类跨国公司,会更加注重商业行为的合规性。
从这个case的后续发展我们看到DB对岱西做了“劝退”处理。需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劝退”而非“严重违章解除”。DB的商业行为准侧即规章制度中规定了“销售回扣禁止”条款,按理DB完全可以以岱西“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岱西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无须征求岱西的同意,更无须向岱西支付任何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那么DB为什么还要用“劝退”这种缓和的处理方式呢?
答案在于投鼠忌器和商业声誉。正如上述所言,销售回扣是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也是销售人员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就销售回扣本身而言,销售回扣分为“名扣”和“暗扣”。
名扣是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通过合同予以载明,计入财务账册。名扣更多是一种价格营销策略,其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0号)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暗扣主要指商品销售中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种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涉嫌商业贿赂犯罪。
这个case中岱西的行为未能计入公司财务账册,形成“暗扣”的可能性较大。但DB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不自信,担心岱西借此扩大影响,牵连其他销售人员,造成公司内部的动荡。同时,岱西的违规行为和DB的公司行为本身很难加以区分,如果对岱西采用强硬的处理态度,则有可能给DB带来商业贿赂的不良影响,造成公司声誉的损害,这也是DB不愿意采用强硬手段的重要原因。
那么对于这类涉嫌违规“销售回扣”的员工应当如何处理?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具体看看:
【案例解读】
案例:曹庆诉积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59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积水公司主张曹庆有索要及收受回扣的行为,为此,积水公司提供了电子邮件及林某某等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记录予以证明。
【案例点评】
在涉及销售回扣案件中,一般是企业方负担证明回扣行为存在的证据。而这点也正是这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原因在于销售回扣如属于“暗扣”,则行为比较隐秘,也很少会留存直接的书面证据。比如本案中积水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通过证人证言这类间接证据证明职工存在销售回扣的行为。
不过这个案子的处理企业方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属于强硬的手段,由此也导致员工以“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的反弹。
【解决之道】
对涉嫌违规“销售回扣”的员工,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就是积水公司这种“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做好证据收集和诉讼应对工作,防止员工借机扩大和恶意诉讼。对于相关商业伙伴的处理,不宜“清算”,但需要向商业伙伴发布通告说明情况。
这类处理方式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引发公司的动态,但也不失为公司整顿销售团队的一个契机。对销售人员的合规培训虽然各个企业都在做,但基于业务压力,部分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却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引发销售人员群体的普遍违规。一旦处理一人,会牵连整个销售渠道,引发企业销售渠道的灭顶之灾。如2013年“葛兰素史克(GSK)事件”,其引发的连锁效应无疑给企业的合规运作敲响了警钟。因此对涉嫌违规“销售回扣”的员工,零容忍是企业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