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不享有探亲假,未休探亲假亦不能折薪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11-09 17:57:45浏览量:2917
摘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探亲假的适用对象均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沈某不属于适用上述文件的人员,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亦未规定未休的探亲假可折算成工资。
龚某与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被告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之间也未约定原告有带薪探亲假的规定,故原告主张带薪探亲假折薪7890元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沈云标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对于沈某提出的2008年、2009年度探亲假折算工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批准并由国务院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探亲假的适用对象均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沈某不属于适用上述文件的人员,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亦未规定未休的探亲假可折算成工资,故沈某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度共两个月的探亲假折算工资3,454.6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本院认为,沈某关于探亲假折算工资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医疗补助费是否受三倍封顶限制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