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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是否受三倍封顶限制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11-02 23:40:14浏览量:6583
摘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当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是否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呢,还是按实际工资计算?请看本文三个案例。

xx公司、xx公司诉xx劳动争议判决书

(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仲裁裁决的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月工资29,993.79元,原告xx公司、xx公司对该工资数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期满后仍不能工作,原告中智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至于原告xx公司、xx公司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标准应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xx公司、xx公司对被告月工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xx公司应按被告的实际月工资数额支付医疗补助费。

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李某某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税前28,420.37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故李某某要求某公司按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前28,420.37元支付六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上诉称,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李某某主张所依据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故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医疗补助费;2、鉴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上限规定,而李某某的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即使某公司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在数额上应予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就医疗补助费所作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无法继续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规定承担的责任不相冲突,故李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六个月医疗补助费,于法有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补助费的计付标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原审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李某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28,420.37元(税前),原审以此为计付标准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补助费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某公司以李某某月工资收入过高,上诉要求酌情降低医疗补助费的数额,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某公司、丁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丁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3,446.63元。

  2010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医疗补助费,丁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患有心脏疾病等而住院治疗,且长期病假。2012年2月丁某某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它符合劳动部关于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在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对于某公司主张劳动部的解释明确须在合同期满时,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0级的才符合给付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正因为在某公司与丁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后,某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补助费,才导致丁某某之后的申请鉴定,该鉴定可视作是在医疗期届满时作出的。丁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患有的疾病,鉴定也是确认该疾病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后患有其他疾病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丁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该金额按丁某某的六个月工资计算。某公司要求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丁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人民币80,679.78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丁某某上诉称并辩称: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5,599.28元,故医疗补助费应为93,595.68元。

  本院经核查,丁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5,513.61元,故医疗补助费的金额应为93,081.66元。但丁某某在原审的该项诉讼请求为93,028.26元,故本院对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助偿费93,028.2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4民初xxxx号

  李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9673.81元。

  本院认为,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计算医疗补助费的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关于“三倍封顶”是劳动合同法中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医疗补助费有“三倍封顶”的适用规定,因此,某公司主张适用“三倍封顶”的标准计算医疗补助费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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