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研究  >  劳动法知识  > 正文

单位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续签时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6-05-25 16:35:32浏览量:3008
摘要:如果用人单位对上述不利影响无法弥补,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视为用人单位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面积的急剧膨胀,用人单位的地址也会经常变化。如果前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在某地工作,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因即将搬迁而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另一地。此时,如果劳动者因不想到新地点工作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以新劳动合同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拒签,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一般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工作地点调整而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都是因为对其而言,工作地点搬迁至比原工作地点更远的地方了。与原工作地点相比,劳动者上下班路途变远、时间增加、交通费用增加、休息时间减少、参与家庭生活的时间减少,以及对家庭成员的照顾减少,因此,调整工作地点过远,会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对上述不利影响无法弥补,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视为用人单位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所以,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地点的同时,对于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比在原工作地点上班距离增加的劳动者,约定可以给予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交通补贴或安排班车接送等优惠条件,或者约定提供其他便利措施,使因工作地点搬迁而受影响的劳动者所受影响消除,甚至福利提高的,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仍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