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入职解雇  > 正文

关联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共用

文章来源:东安县法院网作者:周建明时间:2016-01-23 00:58:59浏览量:2373
摘要:A公司与B公司系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公司,两者管理上可能相似或相同,但因两者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涉及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时,原则上不能替代行使。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名称相近,属同一老板旗下的两个关联公司。刘某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9月因工作原因,刘某需要调至B公司任职。在办理手续时,A公司的人事部门为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刘某到B公司后,要求与B公司重新签订用工合同,但B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刘某两个公司统一管理,可以继续使用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刘某与B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以B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双倍支付其在B公司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共用?口头上约定适用某一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系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公司,两者管理上可能相似或相同,但因两者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涉及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时,原则上不能替代行使,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涉及公司的主体资格,应由公司以自己名义行使,故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能共用劳动合同。依据民法通则,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劳动合同无效。因此,B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适用A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B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刘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