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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5-12-24 22:53:58浏览量:2123
摘要: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种观点现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内容摘要: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宏观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其性质在学术界有很多学说,主要有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这四种观点。其中,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种观点现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共有八种情形。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区分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性质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适用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在我国,对于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这四种观点各有各的优点及不足。

  (1)劳动贡献补偿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这种改造要求从内在逻辑上看,应当是扩大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2)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这种改造要求从内在逻辑上看,应当是缩小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3)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改造要求从内在逻辑上看,应当是取消经济补偿并合并入失业救济金中。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对劳动法改造的要求。这种改造要求从内在逻辑上看,应当是取消经济补偿并合并入失业救济金中。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笔者主张第四种观点,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与其他三种学说相比,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有帮助性质、义务性质和基准性质。我国经济补偿首先应当定位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帮助性质,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劳动者的被动解除。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的资助,这种资助并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强制,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帮助的法定化,使经济补偿具有解雇保护的性质。法定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是解雇保护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体现社会法属性的基准法义务。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国家也可以公权力介入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履行。

  二、适用情形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共有八种情形。分别包括: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以及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3)企业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除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6)经企业提出,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企业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所在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但是,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企业无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导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

  (5)因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或者因劳动者退休、依法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6)劳动者有过错,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三、结语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适用经济补偿金时,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甄别该情况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实现立法者在制定该项制度时所尊崇的价值理念,是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真正的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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