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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平工资尚未发布,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如何测算?

文章来源:桂彬说法作者:洪桂彬律师时间:2019-04-02 22:43:21浏览量:9264
摘要:员工离职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但离职以后公布了,那么测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需要重新核算?

  据坊间消息,上海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该消息并未经过官方渠道发布,还待考证。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政府肯定会公布2016年社平数据。有人问我一个问题,说当员工离职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但离职以后公布了,那么测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需要重新核算?

  比如2017年1月13日离职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万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是按照2015年的平均工资5939元/月,还是待公布以后按照2016年的平均工资测算?如果公司已经按照2015年平均工资支付,是否还须补足?如果没有支付,是否仍可以按照2015年平均工资测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读、研读、研读法条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仔细阅读上述法律条款,有两大关键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政府公布的”,而且“公布”在前,“上年度”在后。按照小编的法律理解水平,“上年度”并非特指离职时的上年度,还须加上政府公布的前提条件,如果员工员工2017年1月13日离职,【此时员工离职时】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显然是5939元/月,而不可能是2016年的标准。有人不仅会想这样对劳动者太不公平了吧,难道2017年1月离职和2017年5月离职拿到经济补偿金就不该一样的标准码?

  笔者认为,虽然会有不合理的一面,但是要求单位按照未公布的社平工资来测算员工补偿显然是强人所难,且法律规定离职补偿在工作交接办结时支付,不是单位想拖就能拖的。也有人会说那已经付的就算了,没付的也不能按新标准来吗?这就涉及到已付和未付是否应该导致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了,我们认为既然离职时间已经确定,其补偿标准应该只和工龄和工资挂钩,与何时支付无关,否则只会导致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故无论从权利义务确定性角度,还是遵照法条字面意思理解,都应该是以“离职时”“已公布”的社平为准。

  顺带讲一个真实案例,曾经有位大神在2016年1月11日被某公司以不胜任解约。当时2015年的社平还未公布,后来大神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按照2014年的平均工资三倍测算了赔偿金。双方起诉至法院,彼时2015年社平已经公布,故大神强烈要求按照新公布的社平测算赔偿金,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如此表述:“原告与被告系于2016年1月11日解约,此时本市尚未公布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故离职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指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原告应以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要求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计算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然并卵,大神败诉了。是不是已解除了你心中的困惑?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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