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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税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12-07 22:42:44浏览量:2467
摘要:《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按照税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此经济补偿金是按税前工资计算的,是含税的。

【问题】
  工资不发,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和索赔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月工资的多少?含税吗?
【分析】
  《劳动合同法》为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多处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条款,而且都是以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对月工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上述两个条款虽然对“月工资”进行了定义及说明,但均未对“月工资”是否含税问题做出指示。因此,在实务中,有很多劳动者对此问题表示迷惑不解。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应是税前工资,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二、根据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明确规定了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征税方法,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按照税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此经济补偿金是按税前工资计算的,是含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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