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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因难的经济性裁员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时间:2015-07-14 22:18:06浏览量:2102
摘要:如何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因难”呢?《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刀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人破产、关闭的绝境。

  从经济性裁员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企业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希望进行经济性裁员来度过危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非允许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经发生困难,即可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慎用该手段,生产经营必须达到“严重困难”。

  那么,如何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因难”呢?《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人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因此,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因难企业标准。困难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己出现亏损,长期停产或半停产;(2)确因企业因难已经连续多月降低或欠发职工工资(一般为6个月);(3)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三险)现象;(4)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等补救性措施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

  我国目前未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与程序作出统一规定,一般由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进行管理,当地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领导小组,个别省市要求有职工代表参与,企业主动申报,一年一审。例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将企业经营严重困难标准确定为:“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O%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无锡市严重因难企业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己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其中,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标准,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又如,《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困难企业分为三类:(1)一类特困企业,是指全面停产一年以上,无主营业务收人,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单位;(2)二类特困企业,是指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6个月(含6个月)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单位;(3)三类特困企业单位,是指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全年领取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9个月(含9个月)的单位。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确认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但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已做出明确规定,为防止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未雨绸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获取相关文件,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请求。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员是一项较有效的缓解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故应慎重处理。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除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职工意见作为支撑外,实施前以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同意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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