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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文章来源:HR730时间:2015-07-13 18:20:25浏览量:1950
摘要:“调岗”看似简单,却涉及企业和员工的双方利益,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劳资纠纷。企业如何调岗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新年伊始,不少企业在制订新的业务发展规划的同时,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对员工的工作岗位适当调整。然而,"调岗"看似简单,却涉及企业和员工的双方利益,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劳资纠纷。企业如何调岗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1、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却不愿调岗,单位要举证

  某外企人力资源主管李京京最近很是头疼。单位有一位“90”的程序员,沉迷于网络游戏,好几个月都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春节以后,人力资源部认为这位程序员无法胜任工作,决定把他调整到非一线岗位。谁曾想,这位程序员死活不愿意调岗,认为这是单位变相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李京京疑惑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是否能够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自主决定对其调岗?在实际操作时,企业该如何对其举证?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调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员工调岗时,极易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用人单位如何对调岗的 "充分合理性"进行举证?

  律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证:

  一是企业因素,即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证据、调岗调薪的制度等;

  二是劳动者因素,即员工身体状况的证据、工作表现的证据、工作业绩的证据,与本岗位要求不符合的证据、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证据、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证据等。"如果双方没有对调岗作任何约定,单位调岗后,如果员工反对,或者虽然有调岗的约定,但是公司没有充分理由的,企业员工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2、即使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调岗",也不能单方调岗

  假期以后,去年新入职的大学生陆青返回单位工作,可是,单位却因为经营方向实行重大调整而要把陆青调到收入更低的岗位。陆青不愿接受单位的调岗安排。人力资源经理告诉陆青,陆青在入职时和单位签订的合同里面,就明确写了“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既然双方有约定,陆青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安排。

  律师指出,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单方调岗,在调整岗位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三个规则。

  对于规则,律师列举道:“首先,应遵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其次,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最后,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3、制定调岗制度、保留有效证据,企业、员工各有应对

  事实上,企业和员工都希望事先防范调岗风险。企业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规避调岗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同意调岗,员工该如何保留证据?

  对于企业,律师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一部详尽的调岗制度。内容应该包括,第一,岗位的职责说明,岗位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岗位挂钩管理制度;第二,调岗标准制度;第三,调岗程序制度。

  其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如在“工作内容”条款中,可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在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签订合同时,就该条款向员工进行说明,同时要求其阅读公司调岗管理制度,并保留其已知情的书面证据。

  对于员工,律师建议:

  如果公司不是合法调岗,员工可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原始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生产记录的原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只是员工自己手写而单位并不承认的则没有证明效力。所以,生产记录应当有公司其他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方可作为有效证据。

  4、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5、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单方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就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单方变更调整。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变更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因不满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经常以单方决定的形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但由于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引起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面临着巨大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依法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继而对劳动报酬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变更。理由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故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决定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法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法保护。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行为的唯一法律风险在于:

  能否充分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能否充分证明将不胜任工作的考核内容通知到了劳动者?

  能否充分证明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能否充分证明考核方式是民主协商的结果?

  结语

  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大与小、劳动纠纷诉讼中的胜与败,只取决于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否则,在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律面前,企业只能束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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