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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文章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作者:陈艳时间:2017-11-12 23:08:21浏览量:2630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一般以符合劳动者退休情形为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案例】

  杨某于1997年起进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双方曾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杨某工作年满十年听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称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据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双方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杨某双倍工资差额。对杨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一般以符合劳动者退休情形为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一、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期间是否会产生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案例杨某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一年,属于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属于法律推定的规范形式,即法律拟制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用人单位已承担通过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已经具有了实质的劳动合同状态,故不存在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该情形不包括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从《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来看,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促使劳动者从中谋取额外利益,故不应当对此做出扩大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案例中杨某与公司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虽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但需承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因为双方已是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现在的补订就是将拟制状态变成书面状态,如果在补订的过程中双方对于书面的内容有异议,应按照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对于补订的时间,应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本案中杨某与公司应自2009年1月1日起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劳动者应就补订与用人单位进行确认,在法律范围内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补订的过程只一个双方行为,对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无法补订,在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沈劳人仲发〔2015〕4号】第三条中进行了规定:“…劳动者不依法与用人单位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笔者建议,劳动合同书面化有利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定,在权利义务确定的情况下对于一方不依法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应进行细化处理。

本站附案例: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7号

  李某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提出离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入职某公司后,双方应于2008年1月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李某与某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09年1月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2009年1月起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李某再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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