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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病假,给不给?

文章来源:品人论资作者:潭蔚时间:2016-06-09 15:26:55浏览量:2280
摘要:所谓病假指的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假期,很明显开双眼皮属于美容,既不属于疾病,也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显然不属于病假的范畴。貌似有了答案,不急,机智聪明的小编为了给大家更确定的答案,询问了多个区的仲裁员,结果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观点。

不久,微信群的小伙伴收到了一张员工递交的上海某三甲医院病假单,病假内容是双眼皮术后需休养一周。尼玛!这不是美容吗?!那到底能算不算病假?!其实小编也为了难,顿时脑子飘过割包皮是不是也能算病假的想法。好了,扯远了,我们先看看病假的定义吧,所谓病假指的是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假期,很明显开双眼皮属于美容,既不属于疾病,也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显然不属于病假的范畴。貌似有了答案,不急,机智聪明的小编为了给大家更确定的答案,询问了多个区的仲裁员,结果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

病假属于劳动者健康权受损后获得休息治疗的权利,不应该去追究受损的原因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性,而且仲裁属于准司法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病因进行审核,只能审核病假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除手术当天按事假处理外,术后身体恢复的一周应按病假处理。

2第二种观点

依据沪医保[2002]31号文件确规定美容整形类诊疗不可享受医保待遇,由此可以推断出美容整形不属于疾病范畴。另外,按正常人逻辑推断,美容整形也不属于非因工负伤的范畴。假设,美容整形也可以算作病假,那么自残和自杀未遂是否也能按病假处理?!因此我们不能将病假的外延无限扩大。综上所述,认为不可以按病假处理。

3总结

其实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存在。为了加强对病假的有效管理,小编也只能建议各位HR在员工手册或制度中明确约定病假范畴。最后,要感谢闵行区仲裁汤老师和徐汇仲裁朱老师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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