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试用期开除员工经历
开除员工,确实不是一个好差事。我突然想起了,我担任人事主管后,第一次开除人。
技术总工与总经理同时告知我,要开除一名试用期未满的土建工程师。这名土建工程师四十余岁,单身,本科学历,之前在国企就职,现在处于内退。当时来我单位面试时,岗位要求他是符合的,但是对于他的基本的沟通能力我是否定的。但总工因为他单身可以去外地项目工作,并且薪酬要求相对较低,对公司没有其他要求,总之就是“事少”,一力促成他入职。
经过两个月左右的试用期,问题出来了。虽然该员工敬职敬业的按时去项目报道,每天的工作内容倒是也符合工作要求。但是该员工每天晚上都要去喝酒,醉酒后光着膀子回宿舍,影响其他员工正常休息,每天早上上班前还会“小酌”,但是就土建工程师这个岗位来说,经常要出入在建工程,撇开工作质量不说,单是他的人身安全我们都无法保证。还有该员工因为喝酒后,在工作中与合作方的工友吵架,影响工程进度等等。
总工不干了,命我们将其辞退。
问题来了。
因为员工在外地的项目上工作,在他试用期前两个月我做了如下工作(当然是除了正常的入职程序外):
1、安排人事专员每周给他电话,询问在项目上的工作、生活、精神状况,看是否有需要帮助的,这些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因为之前对他有“偏见”,所以我不定时的还会给他的直属领导工程部经理打电话,重点问询他的近况,以及直属领导对他的个人评价。
3、满一个月时,我和一名专员前往项目地(当然并不是为了这名土建工程师一人),在工作场所重点了解他的工作情况,同事对他的评价,乙方和监理方、管理公公司等对他的工作评价,记录下来以备后期考评。
4、我专门和土建工程师聊天,综合了解情况。
总工下达命令要辞退,鉴于目前得到的种种资料和之前我收集到的一手信息,结论是:该员工在试用期内考勤表现良好,不早退不旷工;但是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并且其酒后上班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鉴于此我们必须要辞退。
1、查看《劳动合同法》。
可以看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两项满足的我们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员工。
2、收集相关证据
(1)但是试用期不符合是要有证据支撑的,严重违反制度也是需要证据的;在和其直接主管沟通后,他提供了该员工的工作日志以及工作进度表,以及每日完成情况等;对比发现后,每天的工作都有没有按时完成的,员工是签字确认过的;这是证据一;
(2)领导就员工的工作情况与其谈话,表明任务没达标的谈话记录,员工也承认,并签字;证据二。
(3)员工在上班前喝酒,影响工作,领导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刚开始是没有书面记录的;其直属领导反馈提出了三次口头警告,在决定要辞退前,他又一次醉酒上班,我们进行了谈话,并给出书面严重警告,并让员工签字确认,他犯错后签字还是很爽快的,虽然保证不再犯,可是后面还是有醉酒上班的。
(4)收集在该员工在醉酒后跟同事跟合作单位起冲突影响工作的证据,相关责任人签字,当事人签字。
3、离职谈判工作
(1)通知该员工在规定时间回到公司总部;
(2)开门见山,指出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并表明公司的观点;
(3)询问员工对于公司意见或者建议。
(4)为了顾全员工的面子,表示让员工自己写离职申请书。
4、员工现场反应
(1)很好,我刚好不想干了(有点制气的节奏)
(2)那我的东西怎么办?(可以跟随公司的车拉回来)
(3)工资怎么办?(我们公司的规定是在员工离职后的统一发薪日一次结清,他也同意,并签了工资结清表)
5、背后的故事
(1)看似我们是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来辞退该员工,应该是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的,员工之前在国企上班,社保之类的也是在国企缴纳,我们当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
(2)在办完离职手续的第二天,我就接到该员工的电话,问我工资什么时候发放?跟他解释财务要到发薪日统一给大家发放(昨天都已经跟他说过了),他表示可以接受。
(3)过了两天又给我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发工资,虽然一再解释,但是该员工不依不饶,并表示“你给我小心点,小心我收拾你”之类的威胁话语。说真的,我真害怕他真的出现给我泼个硫酸或是拿把刀来,毕竟这种事情,还是发生过的。我不断的平息他的怒火,跟他解释,并表示公司不会无故克扣的,请他放心,可能我的态度很好吧,他又表示可以,再等两天。
(4)自他离职一个多礼拜后,马上也要发薪了,他又给我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发工资。抱歉,那会我真的有点火了,但是鉴于他的特殊身份(四十多岁、单身、工作没起色、人际交往有障碍、嗜酒如命等特征),我真害怕他做出什么危险的事情。虽然他还是在语言上对我进行恐吓和威胁,我依旧好言好语,对他一阵解说和宽心。哎,没成想,他又表示可以等待。我受不了了,我胆小,有父母有孩子,真害怕他一个人做出什么过激的事情,把火洒在我头上,那就得不偿失。
(5)在跟财务主管商议后,决定我私人先把工资给他,他的工资后来以现金形式还于我。
(6)他收到钱后,表示非常高兴,邀请我吃饭(这都什么事啊),可是这种人我分分钟都不想在接触了。客气寒暄之后,电话号码彻底拉黑。
这是我处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人事部门在处理事情的时候真的要“看人下菜”,这并不是我们要挑软柿子捏,而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处理对象的综合情况,包括家庭、履历、心里、性格等方面,有的时候即使我们的操作过程完全合法合程序,但是处理对象心理或者性格比较偏激,那么我们的合法办事也可能一不小心为我们带来麻烦甚至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