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一、受理范围
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以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受理部门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812室
联系电话:021-67848541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3、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必须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
6、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考勤记录等
7、工会意见(加盖工会章,企业无工会的则提供职工意见并需申请岗位职工签名)
备注: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递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
1、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原决定书
2、企业按原决定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七、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八、流程图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