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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会的单位解雇员工,还为通知纠结吗?

文章来源:安徽劳动法作者:胡敏律师时间:2016-11-02 23:50:24浏览量:3276
摘要:对于建立了工会的单位,解除通知工会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司法解释四等对此都没有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研究工会的意见。该条是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若工会提了不同意见,听与不听,其实还是单位的事儿,你可以听取慎重解除,你也可以不听执意为之。但若不通知,就是你单位的错,程序违法,单位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于建立了工会的单位,解除通知工会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司法解释四等对此都没有明确,在有限的地方规定中,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以江苏省与宁波市的地方规定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规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由于组建工会是职工自身的权利,也是上级工会应尽的职责,企业虽应配合,但并无强制性的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上一级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但宁波市的规定恰恰相反,2015年5月1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则规定“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按该规定的意思,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不能免除通知的义务。

安徽地区对此没有明确的地方规定。通过威科先行劳动法库、无讼、理脉网进行搜索,仅找到一个判例(2013)马民一终字第00549号。一审法院认为“海外海酒店以赵燕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且海外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的解除已经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海外海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如何通知工会,从而造成海外海酒店无法可依”。二审法院认为“外海酒店以赵燕萍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赵燕萍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海外海酒店应向赵燕萍支付赔偿金”。通过该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的观点未建立工会不能免除通知义务,而二审法院对该程序性问题巧妙回避,直接以实体违法判定违法解除。

看到这HR们就纠结了,法院的判决都这么飘忽不定,咋整呢?其实站在企业风险管理角度,根本无需纠结。司法解释四第12条告诉我们,解除事先未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补正也可以。若单位未建立工会,一旦员工提请劳动仲裁告单位违法解除,单位此时应当向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用EMS寄送一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将EMS封面和通知作为证据,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即可,就这么简单!有人说起诉前都可以补正呀,我仲裁结束后通知,一审再提交,不可以吗?切记,仲裁阶段提交的通知一定是在起诉前通知的,而一审提交的通知未必就是起诉前形成的,你这么做不仅授人以柄,若再碰到一裁终局的情形,就真的死翘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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