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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联名决定“任免”工会负责人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李轶捷时间:2017-09-20 21:59:32浏览量:284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张建明因为清算问题,与公司行政产生了争议,结果他的职务被罢免,劳动合同也被解除。

  职工投诉

  劳动关系转移事先毫不知情

  “他们居然不经过合法程序就把我这个工会主席给炒了,要知道我在外面辛苦为公司赚了十年的钱……”

  此次前来投诉的张建明原是上海耿耿市政工程公司下属的三产企业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他透露,“当时由于转制,桥英公司被独立出来,一起转制独立的还有上海思益工贸有限公司,我们两家单位属于平级关联企业。”2004年,由于上级公司再次进行了转制,从那时起,桥英公司的经营情况开始出现剧烈变化。“可以说,经营情况恶劣到近十年来几乎没有一张订单,公司基本没有正常运营了。”张建明告诉记者,从2009年起,桥英公司就因为长期没有经营,工商局对其进行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但公司尚未被注销,而此时,思益公司也面临着相同的命运。

  2010年7月,桥英公司召开了新公司的成立大会,也就是这个时候,张建明和公司的矛盾开始逐渐显现出来。“我被委派到思益公司和外面合资的房产置业公司做项目,一待就是十年。谈业务,拉订单,我为公司赚了不少钱。结果一个电话通知,就将我的劳动关系转到了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桥英公司的人帮我办退工,我事先一点都不知道,直到要我签字、提供材料时才得以跟他们当面对质。”

  张建明说,当时桥英公司的法人代表卓朝礼和财务高士明给他的解释是,桥英公司和思益公司都被吊销了执照,没办法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工资,所以为了职工的利益,他们两人各出资五万元成立了新的公司,也就是他劳动关系转入单位———欣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为高士明。

  要求公司清算双方结下梁子

  “我起先不同意劳动关系转移,可为了职工利益,我也没有别的办法,也不跟他们计较有没有事先召开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的事。但是我提出,既然把所有职工的关系都转到新公司了,那么就应该对桥英公司进行清算,毕竟公司是职工持股,该是谁的利益要理清楚,然后对桥英公司进行注销。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是这项提议被卓朝礼他们否决了。”

  清算之事搁浅之后,他说,逐渐发现公司里许多资产正在转为个人财产。“公司的公车都被转到个人名头上了,桥英公司这些年根本没收入,都是在挪用思益公司的钱,就是那时候我做的那些房产项目的钱。尽管公司这么缺钱,有的退休职工竟还拿着公司的奖金,公司里的搅拌车、电焊机、大巴士也都被贱卖了,但卖的钱从来没进过公司的账……”2013年初,思益公司提出清算查账,并按法定程序于同年3月成立了一个5人清算小组。

  “我们这个清算小组包括了思益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些股东,股东大会推选我为清算小组的副组长,但是程序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还需要敲公章确认。原本都说好,卓朝礼他们当天来敲章,结果又反悔了。我把思益公司的法人代表陈伟民叫到现场,高士明他们就离开了,我当着陈伟民的面把思益公司的公章收回去交由他保管,结果他们就以这个理由把我罢免了、解雇了。”

  仍在履行职责意外遭到罢免

  张建明说,拿公章的事发生在今年4月9日,结果在4月25日的时候,他就接到卓朝礼的电话,声称要跟他解除劳动关系。“起初我还没当回事,以为他是威胁我,后来到5月12日的时候,我去银行拉卡发现工资奖金都没了,这才意识到解雇的事是真的。”但是解雇也要有书面文件啊,于是张建明于5月14日到卓朝礼家里要说法,“他已经70多岁了,说话都说不太清楚了,躺在床上说如果他有什么意外要我负责。我就直接问他凭什么解雇我,他就给了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还说是经过大家的一致意见决定的,上面还有职工的签字。后来我去问过在决定书上签字的职工,他们说根本没开过什么会员大会,是高士明他们拿着这份决定书一个一个让他们签字的。”

  张建明告诉记者,他今年55岁,连续工作已经有35年了,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1997年桥英公司成立工会的时候,他被选为工会主席,也是得到上级耿耿市政公司批复的,一边说着,张建明一边从随身带的文件包里拿出工会主席资格证,上一任期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5月,张建明表示,之后工会一直没有经过改选,上级也没有明确他不再担任工会主席,更因为他们的劳动关系是集体平移到欣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所以,他的工会主席身份理所当然地顺延过来。

  采访中,张建明一直反复强调,他身为工会主席,职务罢免和合同解雇不能任由总经理一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要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他们不仅没开过会员大会,签名认可的人中还有四人已经退休,退休人员决定在职人员的去留,这不是一件很滑稽的事嘛!这还不算,还有更滑稽的,他们在决定书上直接任命了新的工会负责人,就是我从她手中收回公章的胡云霞,她也是退休返聘人员,居然找个退休职工当工会负责人,不是瞎闹嘛!”

  更让张建明感到气愤的是,所有劳动手册,退工单之类的材料全都是快递到家的,退工单上连经办人都不敢签名,而且他调取档案中的退工单原件发现,和自己收到的退工单不是同一张,原件上有经办人签名,但盖章的位置明显有偏差。此外,当他打电话讨要说法时,相关人员“集体失踪”,“没有人接我电话,如果一切都照章办事,有什么好躲的,摆在桌子上明明白白地说清楚就是了。”

  记者调查

  解除决定:三家公司盖章十人签名

  记者在《关于解除与张建明劳动关系的决定》上看到,解除理由为:“蓄意从公司公章保管人胡云霞手中抢夺上海思益工贸有限公司公章,并擅自对外使用,同时违背公司职工大会精神,在未获得思益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情况下,串通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陈伟民企图违法清算公司。其行为以(已)对公司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造成了损失。”据此,《决定》明确了与张建明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其工会负责人的职务,换由胡云霞担任。

  在决定的落款处,有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思益工贸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和盖章,但思益公司的盖章被张建明及公司的法人代表陈伟民指认为私刻的假公章。此外,落款的空白处还有卓朝礼等十人的签名。

  思益公司:法人代表要回自己公司的公章于法不悖

  记者登录上海工商局网站查询,结果显示,上海思益工贸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其法定代表人为陈伟民。对于欣桥公司提出的因张建明抢夺公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陈伟民表示,他是思益公司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事发当天,他也在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从欣桥公司退休职工那里取回自己公司的公章,直接保管是理所应当的事,并没有违犯法律规定,公章抢夺一事,其实和张建明没有关系。再说,思益公司从来也没有委托欣桥公司的胡云霞来保管公司的印章,所以“抢夺”一说根本无从谈起。

  此外,陈伟民强调,思益公司的公章自2013年4月9日起由他管理,对张建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上的思益公司的公章实际系伪造私刻的,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虽然之前,欣桥公司曾经以通告的形式废止了该印章,但我们认为无论是欣桥公司还是桥英公司都无权废止思益公司的印章,更无权伪造私刻他人公司的公章。思益公司将追究伪造私刻者的法律责任。”

  签字人说:没参加会议人家签了我也就签了

  在解除决定书的落款处,有十名员工签名,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位叫沈魏的电话。

  电话中,沈巍承认决定书上的签名确是他本人所写,但明确表态没有参加关于这个决定的会员大会。“我是接到卓朝礼总经理电话,说开了个会,因为考虑到种种原因没通知我参加,让我去他家里看一下会议内容。到总经理家后,他就拿出那张决定书说,这是大会的决定,参会人员都在上面签名了,你也可以签也可以不签。我看人家都签名了,我签不签实际都不会有什么影响,也没必要和大家对着干,所以就签字了。”

  对于决定内容是否认可,沈巍坦言,这份决定他也就潦草地看了前面几行字的内容,叙述的是张建明抢夺公章的事。“发生这件事的时候我在现场,所以我认可这部分事实,至于到底什么原因引起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当天思益公司的法人代表陈伟民也在场,是他委托张建明收回的还是他擅自抢夺的,我也不知道。”

  说起张建明的为人,沈巍认为:“我和他接触也有十五、六年了吧,他是原来的工会主席,为人挺爽快的,人是不错的,职工有什么困难找他,他也会尽力去帮忙。”

  裁决结果:解除无依据立即恢复劳动关系

  据记者了解,张建明与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恢复劳动关系事宜已于2013年5月17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7月1日进行了裁决。

  记者从裁决书上看到: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欣桥公司以“张建明

  夺取思益公司公章,并擅自对外使用,串通思益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陈伟民企图违法清算公司”等为由对张建明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欣桥公司举证的证人未到庭,而报警记录、通知等证据也未能显示系张建明抢夺了思益公司的公章并擅自对外使用,因欣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张建明参与思益公司清算小组的行为属于违纪范畴内,故公司以此为由对张建明作出解除决定,依据不足,欣桥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恢复双方自2013年4月22日起的劳动关系。

  裁决书下来的当日,张建明称已经发消息通知了高士明,对方回复向卓朝礼请示,让他等消息,但时至今日,仍未有任何回复。

  公司现场:办公室锁门多日无人办公

  根据张建明提供的公司地址,记者来到了一家二手车市场内的一幢老式厂房楼的三楼,据了解,这幢楼为生活楼,三楼借给另一家公司办公,欣桥就是从这家二房东公司手里借了其中两间作为办公地点。记者先后两次到这个办公地点,这两间属于欣桥公司的办公室一直大门紧锁,透过门上的磨砂玻璃,依稀可以看见办公桌等还摆放在里面。隔壁的二房东公司听说记者来了解欣桥的情况,也是一肚子怨气。自称姓陈的一位男子表示,他们天天在这,也难得碰到欣桥的人来一次,即使碰到,来一个多小时就走了,由于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来,所以也没办法提供线索。而且他和欣桥公司打交道也有好多年了,这家公司乱成什么样他都看在眼里。因为这个“房客”老捅娄子,大房东二手车市场几次找到他们公司,表示再有这类乱七八糟的事发生,房子就不借给他们了,他们好心把办公室借给欣桥公司,现在还给自己公司惹麻烦了。

  欣桥公司:罢免合法对仲裁结果不服

  记者联系了欣桥公司法人代表高士明,听说要了解张建明的情况,他特地请了卓朝礼、胡云霞,以及代理律师周菁华等一起提供了他们的说法。据高士明描述,思益公司和桥英公司、欣桥公司三家是关联企业,三家公司虽然从表面看来有三个不同的法人代表,但实际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都是从原来的市政公司几经转变独立出来的。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欣桥公司是纯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来源于思益公司,这家公司的成立实际是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发工资用的,是个“背债”公司,现在公司内只有十名职工,其中四名是退休返聘人员。而且公司没有建立工会。

  采访中,胡云霞也描述了2013年4月9日发生的抢夺公章的事件,其说法与张建明所描述的大体一致,但对于抢夺公章的目的,胡云霞和高士明一致揣测并非张建明所说的为清算思益公司,而是另有其他目的。基于抢夺公章之后可能产生的不确定后果的担忧,公司有了解除张建明劳动关系的决定。

  记者从代理律师周菁华提供的《关于解除张建明工会主席及劳动关系的函》中看到,这是一封由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给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工会的函,内容为:“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会,所有工会关系实际均在贵公司,现就张建明同志的情况致函通知如下:2013年4月9日,张建明强行抢走思益公司公章……故依法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召开工会或职工大会开除其工会主席的职务。”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

  次日,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工会也给予了复函。内容为:“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工会收到上海欣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2012年4月18日通知,由于本工会所有会员已经转入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作出如下决定:一、2013年4月22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二、根据……全体职工表决解除张建明上海桥英工贸有限公司工会负责人。三、表决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解除与张建明的劳动关系,具体手续由上海欣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理。”

  同时,胡云霞承认她是四名退休返聘人员之一,桥英公司的上级工会是宜川街道工会,目前对于上级工会的发函通知尚在经办中。对此,周菁华认为,这完全不牵涉上级工会,只是因为张建明的特殊身份,按照工会的流程走一遍,没有任何操作不规范之处。对于仲裁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周菁华表示,企业对此裁决不服,目前已经起诉至法院,正在走司法流程。

  专家观点

  工会主席不能说解雇就解雇

  律师林峰认为,严格对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来看,该公司有一系列不规范行为。比如公司不依法及时清算,转移职工劳动关系未协商一致,任免工会干部有违《工会法》规定。他们虽然公司小,人员不多,但关系极其混乱和复杂,没有按照法律和时间节点,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这才是导致今天剪不断、理还乱的关键所在。比如张建明等职工劳动关系全部平移之时,他们的工会关系却没有明确,以致造成目前会籍与劳动关系的脱节。另外,张建明的工会主席身份,是否继续存在尚未明确,但从企业的公文表达来看,他们是认可的。再比如,工会任免不是企业行政盖章说了算,现在三家公司盖的都是行政章,而有的签字员工自称未到会。

  林峰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本文中,该企业工会主席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工会条例》(200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帮助该工会主席,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解雇程序明显违法

  律师李华平认为,即便退一万步说,假使张建明确实达到了可以罢免、辞退的地步,鉴于其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按程序进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本文中,在《关于解除与张建明劳动关系的决定》上签字确认的职工反映,之前并没有召开过会员代表大会,且据张建明自己描述,签名的十人中有四人为退休职工,企业亦没有对解除行为已征得上级工会同意进行充分有力的举证,如果这些情况都属实,那么企业作出的解除决定涉嫌程序违法,经过违法程序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退休人员不能担当工会负责人

  律师罗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等规定,工会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组织,工会主席是企业员工的代表,退休返聘人员的行政关系已脱离企业,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退休人员既不可能成为其之前所在企业的工会会员,更不可能担当工会负责人一职。本文中,如若记者调查属实,公司新任命的工会负责人由一名退休工人担任,其决定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况且,工会主席的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且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而非一纸通知,直接任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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