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辞职申请书后,HR应该留意的四个细节!
当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接下来你会怎么做?有哪些问题和细节需要注意,才能确保工作不出差池,本刊小编结合实务中的工作心得,梳理出一些实操较强的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HR起到一点点帮助作用,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在收到员工的辞职信时,HR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HR收到辞职信后,应快速在脑海中建立一个“连接”,即把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和劳动法律中适用的解除类型挂钩,审查有无法律风险,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个是要明确劳动者的辞职理由,即要保证劳动者的辞职理由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确保辞职理由不会出现歧义。比如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理由就四个字“工资原因”,这就很容易产生误读,有人理解为是不满工资待遇水平,也有人可能理解为工资未足额支付?
但是现实中大量的案例情节却是这样:HR一看到这四个字,就不假思索地草草给劳动者盖了章,批准其辞职。对此,小编只能呵呵了。实际上,这里是有风险的,不同的解读导致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前者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原因辞职,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如果被证实确有相关事实,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属于被迫解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天堂还是地狱,完全取决于你的细心哦!
另一个是注意避免劳动者辞职理由表述不一,比如劳动者口头说想回老家找工作,但实际在离职原因处填写的却是“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发工资”等理由,很多粗心的HR只听劳动者嘴说,就不再细看书面表述了,贪图省事,结果出了争议,裁判机关只认书面理由,用人单位被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反戈一击,承担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肠子悔青了吧!
所以一定要注意!!!花言巧语不可信,只以书面为依据!
相信很多HR都遇到过这种情形:劳动者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后,急不可待,一分钟都不想在公司多待,马上就要离开,弄得公司很被动,无人接替岗位不说,搞的老板也大为火光。
是不是感到一丢丢无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30天,这样是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在劳动者办理完相关手续,结清相关事宜,岗位也有人接替的情况下,也未尝不可批准其提前离职,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灵活操作可以减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薪酬待遇、社保成本、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交完申请后就不辞而别,也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记为旷工,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处理。
HR要养成习惯,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和员工关系异动有关的各类事件(请假、加班、调岗、外派学习、生产、辞职等),都要留存劳动者书面申请的记录,最好是有一套人事管理的范本表格,方便劳动者按需填写,尽量避免口头、电话、微信等方式的申请,这样能保证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手里有充分的书面证据。
关于签字,首先要保证是本人所签,防止有些不怀好意的劳动者欺诈单位,所以能当场签就当场签,尽量避免“隔夜签”,“出门签”。其次,要留意劳动者签字的字迹,防止其使用的是变色墨水,这里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对字迹颜色感到怀疑时,可以过片刻再核验一下,有没有褪色的情况发生;另一个是可以对照劳动者以前签过字的书面材料,看有没有明显的字迹笔法上的出入。
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意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用人单位表示真实的辞职的意思。所以,只要确定劳动者“离意已决”,最好明确提醒对方,辞职信不能撤回,防止劳动者借故收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也就是说,拿到辞职申请书,再启动离职流程!不拿到,万万不可开始启动。
那如果有人问,劳动者先是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也启动解除程序了,后来劳动者又借故拿走了辞职申请书怎么办?
对于这样的人,小编只能罚你抄写劳动合同法100遍了。
一般来说,HR收到辞职信后,人事管理规范的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再填写一张离职申请表(或离职交接表),然后各部门依次审批签字,核查有无未结事项,最后由相关上级领导决签,同意即可辞职。这里要注意,HR一定要收好辞职信的原件,而不是看完就退还给劳动者。对于原件,小编再次强调:
收取!存好!锁好!六个字牢记于心哦!
另外,对于签批程序繁琐的单位,为避免劳动者私自复印,用一套离职交接表复印件应付签批流程,而私下拿走离职交接表原件用来做“其他文章”,在收到表后最好仔细审查所有的手写字迹是否为原迹,尽量在一天之内办完签批程序,并收回原件。
最后再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