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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北京户口即辞职的企业解决之道

文章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作者:杨保全 梁晶时间:2017-12-01 23:02:25浏览量:2829
摘要:劳动者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服务期内为企业服务,显然是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是为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劳动者理应对企业做出赔偿。

近年来,由于北京户口的便利性以及强福利性,许多外地求职者或者应届毕业生都希望能够落户北京。而企业为了招揽人才,会以解决北京户籍为亮点和具有最大吸引力的招牌动作以吸引和留住人才。而如今,许多求职者通过企业取得了北京户口后不久,在约定服务期内以各种理由提前离职。而由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这无疑是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包括经营上的损失、资源的浪费以及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如新员工培训成本、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等。如何解决员工落户后,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前离职,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适当的补偿或对提前离职人员进行一定的限制制约,就成为了很多企业管理者、HR非常关心和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多起在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以期给企业依法解决该实际问题提供借鉴。 

 

【案情回放】

案例1:

2013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双方在2013年8月14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为王某办理北京户籍,而王某需在A公司服务至少五年。公司为王某办理完毕北京户籍落户后,王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于2015年4月27日以个人原因提请离职。因此,A公司主张王某应当赔偿其因离职而造成的损失432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科技公司与王某签署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原因并非原告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而是解决北京户口,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王某无需支付给科技公司43200元。

案例2:

宏天科技公司为吸引人才,承诺解决北京户口。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张先生即以个人发展与公司规划不匹配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张先生浪费了其公司用来吸引人才的有限的户籍指标,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宏天科技公司为张先生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张先生应在科技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先生虽主张被迫签订协议,但未能就存在胁迫情形提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先生在落户手续完成后不久即提出辞职,有违协议约定,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科技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应向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

案例3:

尤某在进入国有企业工作后,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籍,但是尤某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给该国企造成极大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某在其公司办理了北京户籍后,仅在其公司处工作不满一年就主动辞职,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此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致使此公司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此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尤某突然提前辞职,且未遵守合同解除预告期的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此科技公司,不但使此该公司未能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无法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造成了生产经营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新员工培训成本、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等,尤某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根据尤某未满服务期及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尤某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这三个案例都是关于北京落户违约金赔付问题,为何在同一种情况中会有不同的判决呢?法院是依据什么去进行判决或确定赔偿金额的呢?

【法律分析】

在过去,有不少企业都在实际中遇到过类似于案例1的难题,即企业帮助员工落户北京后不久,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而企业尝试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但是都未能起诉成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使得企业伤透了心。因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企业的申请赔偿没有法律文件的实质性支持,所以很多企业都面临了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就辞职的难题。

办理北京户口约定违约金,法律说NO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明确进行了规定,只允许在两种情形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以解决北京户口签署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无计可施了呢?近日在北京地区出现的案例2以及案例3里,印证了一个可行方案,那便是不以违约金约束,而是以赔偿金约束。

违约金or赔偿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上文提及,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以解决北京户口约定违约金不属于这两种情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因此,约定违约金不可行。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离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约定赔偿金可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本该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里,法院都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判处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就符合了《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说,《会议纪要》为企业争取补偿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实践中一般认为以解决北京户口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北京户口的劳动者就可以一走了之,对企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合约,合约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合约时,是完全自愿的,并且是完全清楚自身的服务期限,也应该是完全清楚自己违反协议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认可了合同约定的“解决北京户口,坚持就职XX年”的条款,劳动者应该坚持工作,这属于诚信问题。而劳动者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服务期内为企业服务,显然是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是为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劳动者理应对企业做出赔偿。 解决北京户口,不约违约金,而是签订承诺书,改为赔偿金,似乎是司法导向确认的管理之道。

【实操建议】

由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企业很难取得应得的补偿。但是以上两个案例,不以违约金而以赔偿金去争取补偿,是可行的。遗憾的是,在这两个案例里,赔偿金额都较小,一个10000元,一个24000元。这就相当于两万多买了个北京户口。

前些年,法制晚报曾有过报道,从北京市户口可量化的福利价值(含住房、医疗、子女入托上学、公交补贴等)推算价值为45-54万(如果全部享受)。而随着物价的飞涨,现在北京户口的价值一定不止54万。而在黑市当中,一个北京户口可以卖到60万甚至更高。但是,有钱还不一定能买到北京户口,毕竟指标都是有限的。因此,北京户口对于外地人而言,吸引力十分巨大。

赔偿金额相比起黑市金额,不值一提。因此,即使法院会判处劳动者付与单位赔偿金,但是由于金额过小,并不能起到阻吓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两万多买到一个北京户口,真的是太值得了。

在有关部门方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及赔偿额度。比如,把赔偿金提高至40万甚至更高,才更能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这样一来,劳动者会因为高昂的赔偿金而放弃离职,继续留在现企业工作。企业会因此而保留住人才,创造新的行业价值,而不是把户籍指标给“浪费”了。

在企业方面:第一,企业可以设立评选制度,对需要落户北京的员工的进行评选。毕竟户籍指标非常稀缺,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各方面工作表现进而评选出可以得到户籍指标的员工。通过评选,企业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员工的情况,也更能选出真心实意为企业工作的员工。第二,企业可以提供给员工多一点福利,比如良好的工作环境、较大的上升空间,丰厚的待遇等等。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还可以使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服务,企业就更不用担心员工办理了户籍后就辞职的事件频繁发生。第三,企业还可以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例如开展一些诚信讲座,使其了解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促使其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毕业生方面:毕业生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遵守协议,认真负责地对待工作。这样不仅对自身有好处,还会给企业留下好的印象。倘若毕业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承受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也会对自身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比如新单位如果十分在意员工的诚信,那么在考虑录用毕业生时,就会有所顾虑。因此,毕业生应当考虑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后果,更应该恪尽职守,遵守与企业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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