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某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依约履行义务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无需通过审判的形式来确认。由于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后,上诉人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按月转帐至被上诉人个人账户内,但被上诉人将费用退还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其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