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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员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时间:2016-02-11 17:03:15浏览量:5222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案情:

  娄某是某运输公司的职工。2013年5月,娄某在装车时不慎被装满成品的纸箱砸到头部,经单位申报后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公司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娄某的头部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娄某接到通知后却拒绝做鉴定,理由是他认为单位已买通了关系,担心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另外,娄某自发生工伤后就一直在家治疗休息,并且自2013年12月起就不再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司曾于2014年3月两次通知娄某上班,娄某都以“我是工伤,休息是理所当然的”为由,拒绝报到上班。

  那么,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也不报到上班,单位该怎么办?

  点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据此,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选择点有两个:一是“伤情相对稳定”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伤情痊愈或伤情基本稳定”的诊断证明为准;二是停工留薪期满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在伤情是否已经相对稳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停工留薪期满时,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由职工提出,也可以由单位提出。但是无论由谁提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之规定,都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中,诸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都在员工手中掌握,如果员工拒不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就进入不了法定程序。另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故意不参加现场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也无法进行。

  那么,工伤职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处理呢?《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根据这一规定,当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当然,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有时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先行告知,在劳动者明知后果仍然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再停止相关待遇。

  本案中,娄某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待遇。另外,由于其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在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其需要治疗休息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通知其上班;如其拒绝上班,单位可以按违纪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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