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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难免双倍工资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崔荣涛 孔庆峰时间:2016-06-10 17:38:25浏览量:3058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出明确的区分,集体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只是填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即使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了集体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案情】

  刘某于2012年7月27日到某食品公司工作,2013年4月9日刘某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工作至2013年5月11日。在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食品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了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集体合同。刘某离职后,于2013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食品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分歧】

  关于某食品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食品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同样适用于刘某,相当于公司与刘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食品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集体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生效要件、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和预防纠纷的有力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出明确的区分,集体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只是填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即使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了集体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食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5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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