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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双倍工资恶为首?

文章来源:法临天下作者:王冰时间:2016-04-04 00:56:58浏览量:4389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吗?是!《劳动合同法》是善法吗?是!没有对错之分,有的只是你屁股上顶着的脑袋。

  每当经济下滑,一些人就会把目光对准了《劳动合同法》,在他们眼里,《劳动合同法》是经济下滑的罪魁祸首。

  迄今为止,有任何一项社会调查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法》与经济下滑的因果关系吗?没有!经济下滑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始终是一种空想。

  楼继伟、张五常作为经济学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抨击,是基于效率的角度,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拖累了企业发展的效率。但作为法律而言,效率始终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公平、正义、秩序才是法律的精神。法律从公平的角度,企业主从效率的角度,共同作用于经济发展,这才是真正平衡的发展。法律对效率的制约,正是法律作为公平、正义守护者的应有之义,是”让灵魂赶上脚步“的另一种表达。因此,经济学家对《劳动合同法》的埋怨尚可理解,法律人士埋怨《劳动合同法》对经济的拖累,那是枉读法律了。

  劳动法是民法的修正,民法的假设前提是“主体平等”,然而随着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人与人之间也越来越不平等,穷人已经越来越成为富人的工具。当穷人的工资仍然没有脱离养家糊口之际,指望穷人对富人说“不”只能是一种妄想。这时候的劳动法,提供给穷人的是养家糊口和基本尊严的安慰。

  正是劳动法提供给穷人的生存和尊严,让穷人成为工人而不是暴民,穷人拿起工具而不是武器。也正因此,我们的社会仍然正常运转而没有毁灭。

  劳动法是一门慈悲的学问。

  劳动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今天,是不是就没有必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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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了这么多的血案还没有让我们警醒吗?

  可见,劳动法对社会的调控作用,不应当削弱,而是应当加强。劳动法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许多人抱怨《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喜欢以广东为例。广东的制造业破产越来越多,在广东正兴起一种把工厂搬到东南亚、回归欧美的热潮,他们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惹的祸。其实你只要认真倾听一下他们的声音,就能了解到他们搬厂的理由:在中国的人工成本太高!人工成本包括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这关《劳动合同法》鸟事?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基准法的范围,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好,我们再回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方面有一系列的新规定。其中遭到抱怨最大的就是双倍工资制度。我们来分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制度。

  为什么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劳动法第十六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后果缺失,用人单位几无违法成本,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甚至不订立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时,用人单位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且易于在诉讼中胜诉。据某法院初步统计,在劳动者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否认有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不得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案件占比为55%,成为该类行政案件的“人为前置程序”,徒耗司法资源、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部分案件由于现金发放报酬、劳动者没有书面凭据致使举证不力而败诉甚至为此引发极端事件。我曾经亲眼看到的案例,一个劳动者遭受工伤变成植物人,躺在床上一年最后死亡,这时候劳动关系还没有认定下来。

  “二倍工资”实质上所要保护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为这种保护更侧重于劳动权利的保护,所以《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二倍工资”条款,赋予劳动者一种私权,弥补此前劳动法的责任空缺。

  这种私权的赋予过度了吗?十堰人士胡庆刚在中级法院刺杀法官血案,让我们看清楚了赤裸裸的现实: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不承认劳动关系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为了避免更多的这种血案发生,我们应该继续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哪里有面包,哪里就有苍蝇。双倍工资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诱使一些人“职业碰瓷”,有人撕毁劳动合同,有人盗窃劳动合同,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这种现象给一些人提供了理由: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应予以修订!

  我不以恶意揣摩这些人,我只想问一个问题:在当前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多少人,撕毁、盗窃、隐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又有多少人?你们的眼睛为什么只盯着这几个职业碰瓷的人,而成千上万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为什么被你们熟视无睹了?千千万万的人在黑心老板面前受着委屈,强忍着泪水,但是你们却看不到,你们所能够听到的,仅仅是几个无辜的老板在倾诉委屈?

  双倍工资制度是通过赋予劳动者私权,课加用人单位义务,最终达到强化签约的方式,体现立法者的价值观。这样的规定,在立法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实践中双倍工资之所以出现问题,恰恰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司法者难逃其咎。

  二倍工资条款通过强化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重在其证据功能,以实现劳资双方未来诉讼中的“武器平等”。在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便于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在行政监察、诉讼中依约保护各自的权利。而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下,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大额欠薪等案件中,多不承认有劳动关系。其敢于不承认的考量就是工资现金发放,劳动者不掌握任何有价值的书面证据,以至于该类案件成为事实认定的难点和劳动者保护的短板。所以,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功能大于其实际功能。

  既然二倍工资制度的意义在于证据功能,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有客观证据能够轻易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例如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发放聘书或者offer等,这些客观证据能够一目了然的清楚界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功能已经基本不必要,用人单位明显无恶意的,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只有那些未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这时候用人单位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奇葩的判决到处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劳动合同,判决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简单,未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条款,判决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因合同名称不规范,判决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未接触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判决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判决双倍工资;

  等等等等!

  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哀声怨道,一些HR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时如履薄冰,这些板子都打在了《劳动合同法》的屁股上,君不见司法者在旁边窃笑。甚至一些司法者对某些不合理要求的双倍工资判决支持,然而转头埋怨起《劳动合同法》的苛刻,嘴里念念有词:我有什么办法呢!

  《劳动合同法》背起黑锅,但是它不能说话,所以只能任你埋怨!

  《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吗?是!《劳动合同法》是善法吗?是!没有对错之分,有的只是你屁股上顶着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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