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中心  >  其他案例  > 正文

【损害赔偿】司机酒驾致人死亡,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12-27 21:59:43浏览量:3920
摘要: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本案不是劳动争议。
王某作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某公司在向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王某于2010年7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营运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2月20日6时05分,王某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ml)驾驶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牌号为某小客车,沿南大路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南大路、南陈路路口西侧约999米处,与骑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潘某相撞,致潘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人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6月6日,宝山法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案号:(2014)宝刑初字第xxxx号],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案发后,受害人家属与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案号:(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由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起诉至法院,称,因王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司关于“喝酒不开车”的规定,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给群众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某公司原本为营运车辆投保了保险,由于王某是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某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付款85万元、营运车辆停运损失8,200元、车辆修理费5,700元、停车费与施救费1,100元。

  王某辩称,事发时其正在加油的路上,交接班未完成;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目前没有承担能力。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王某作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某公司在向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鉴于王某对某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均予认可,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赔偿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付款人民币85万元;

  二、王某赔偿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8,200元、车辆修理费5,700元、停车费及施救费1,100元。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