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与2014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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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一 级 | 增加 | ||||
删除 | 第3款 |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 |||
合并 | |||||
更改 | 第4款 |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3款 |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5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第4款 |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
第8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第7款 |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 ||
第9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 第8款 |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二 级 | 增加 | ||||
删除 | 第10款 | 双下肢高位缺失。 |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
合并 | 第19款 第20款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第17款 |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 |
更改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 第5款 |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14款 |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第12款 |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第13款 |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6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第14款 |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40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第37款 |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三 级 | 增加 | 第14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删除 | 第3款 | 重度癫痫。 | |||
第13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合并 | 第25款 第26款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第24款 |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²。 | |
更改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第1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
第7款 |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6款 |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14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 第12款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5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 第13款 |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3款 |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 第22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 ||
第31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29款 |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四 级 | 增加 | 第2款 | 重度癫痫。 | ||
第12款 | 一侧肘上缺失。 | ||||
删除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15款 |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
第49款 |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 ||||
第51款 |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
合并 | |||||
更改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第3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第10款 |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
第56款 |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第54款 |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
第57款 |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第55款 |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五 级 | 增加 | 第4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 ||
第20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 ||||
删除 | 第1款 | 癫痛中度。 | |||
第5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 ||||
第28款 | 一侧眼球摘除者。 | ||||
第35款 | 舌缺损>1/3,但<2/3。 | ||||
第44款 | 十二指肠憩室化。 | ||||
第55款 |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 ||||
第57款 |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
第59款 |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
第62款 |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
合并 | 第63款 第64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 第56款 |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 |
更改 | 第11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第10款 |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 |
第12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第11款 |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
第15款 |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第14款 |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
第17款 |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 第16款 |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第23款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 第25款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 | ||
第30款 |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第29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
第38款 |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第36款 |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 ||
第46款 |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第43款 |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
第46款 |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 第50款 |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 ||
第54款 |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第51款 |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
第58款 |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第53款 | 双侧卵巢切除。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六 级 | 增加 | 第1款 | 癫痫中度。 | ||
第7款 |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 ||||
第27款 |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 ||||
第57款 |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 ||||
第61款 |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 ||||
第64款 | 子宫切除。 | ||||
第65款 | 双侧输卵管切除。 | ||||
删除 | 第14款 |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
第53款 | 青年脾切除。 | ||||
第61款 |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
合并 | 第19款 第20款 |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第20款 | 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更改 | 第2款 |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第3款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
第8款 |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第10款 |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
第9款 | 不完全性失语。 | 第11款 |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 ||
第15款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第16款 |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
第23款 |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 第23款 |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4款 |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第24款 |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
第25款 |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 第25款 |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 ||
第37款 | 舌缺损>1/3,但<1/2。 | 第38款 | 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1/2。 | ||
第45款 |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 第46款 | 大血管重建术。 | ||
第59款 |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第60款 |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
第62款 |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第63款 |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
第69款 |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第72款 |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
第73款 | 工业性氟病Ⅲ期。 | 第76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七 级 | 增加 | 第7款 |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 ||
第8款 |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 ||||
第15款 | 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 ||||
第19款 |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删除 | 第14款 |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 |||
第15款 |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 ||||
第16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2款 |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37款 |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
第38款 |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 ||||
第39款 |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 ||||
第45款 | 肺功能轻度损伤。 | ||||
第58款 |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
第59款 |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
第60款 |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
第62款 |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
合并 | |||||
更改 | 第6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 第6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 |
第8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 第10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 ||
第20款 |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 第18款 |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4款 |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 第22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 ||
第25款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 第23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 ||
第26款 |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 第24款 | 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 ||
第33款 |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第31款 |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 ||
第53款 | 成人脾切除。 | 第47款 | 脾切除。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八 级 | 增加 | 第14款 |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
第18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2款 |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
第49款 | 肺功能轻度损伤。 | ||||
删除 | 第1款 | 人格改变。 | |||
第49款 |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 ||||
第53款 | 胆道修补术。 | ||||
第59款 | 输尿管修补术。 | ||||
合并 | 第13款 第67款 |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第67款 |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 |
更改 | 第7款 |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6款 |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
第8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第7款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 ||
第15款 |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 第13款 |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 ||
第17款 |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 第16款 |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第22款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 第24款 |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
第33款 |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第35款 |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
第34款 | 发声及言语困难。 | 第36款 |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 ||
第43款 |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第45款 |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
第61款 |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 第61款 |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 ||
第63款 | 性功能障碍。 | 第63款 |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 ||
第65款 |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第66款 | 单侧卵巢切除。 | ||
第66款 |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 第65款 | 单侧输卵管切除。 | ||
第71款 | 工业性氟病II期。 | 第71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九 级 | 增加 | 第14款 |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 ||
第18款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
第23款 |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 ||||
第24款 |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 ||||
第35款 |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 ||||
第36款 |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
第42款 |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
删除 | 第9款 |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 |||
第13款 |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
第22款 |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 ||||
第23款 |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 ||||
第35款 | 肺修补术。 | ||||
第37款 | 膈肌修补术。 | ||||
第39款 | 食管修补术。 | ||||
第40款 | 胃修补术后。 | ||||
第41款 | 十二指肠修补术。 | ||||
第42款 | 小肠修补术后。 | ||||
第43款 | 结肠修补术后。 | ||||
第44款 | 肝修补术后。 | ||||
第46款 | 开腹探查术后。 | ||||
第47款 | 脾修补术后。 | ||||
第48款 | 胰修补术后。 | ||||
第49款 | 肾修补术后。 | ||||
第50款 | 膀胱修补术后。 | ||||
第51款 | 子宫修补术后。 | ||||
第53款 |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 ||||
合并 | |||||
更改 | 第2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 第2款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 |
第7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 第7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 ||
第12款 |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 第11款 |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 ||
第14款 |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 第12款 |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 ||
第15款 |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13款 |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 ||
第18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第17款 |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 ||
第24款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22款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 ||
第31款 | 发声及言语不畅。 | 第31款 |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 ||
第54款 | 乳腺成形术后。 | 第41款 | 乳腺成形术。 | ||
级别 | 项目 | 2006版 | 2014版 | ||
条款 | 内 容 | 条款 | 内 容 | ||
十 级 | 增加 | 第13款 |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
第38款 |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 ||||
删除 | 第4款 |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
第10款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
第39款 | 开胸探查术后。 | ||||
第40款 |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 ||||
第41款 |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 ||||
第42款 |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 ||||
第43款 |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 ||||
第44款 |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 ||||
第45款 | 卵巢修补术后。 | ||||
第46款 | 输卵管修补术后。 | ||||
合并 | |||||
更改 | 第1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第1款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 |
第5款 |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第4款 |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 ||
第6款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第5款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
第14款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第12款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 ||
第22款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 第21款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 ||
第48款 |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第40款 |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
第50款 | 工业性氟病I期。 | 第42款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 ||
第51款 |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第43款 | 井下工人滑囊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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