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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显失公平 员工可要求撤销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时间:2015-10-12 15:06:23浏览量:4523
摘要:面对一张对己方严重不平等的协议,员工有时会迫于无奈签字。究其原因,可能是处于弱势地位时的忍气吞声,也可能是不了解法律法规而放弃权利。那么,如果协议本身是“显失公平”的,员工能主张撤销协议吗?

  张某于2012年1月入职某公司,在职期间月薪3500元,2012年9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辞退张某的通知内容为:张某,因代刷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现给予辞退处理,自2012年9月2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几天以后,单位还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内容如下:公司因业务调整裁撤市场部,经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于2012年9月26日正式离职;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剩余9月工资及离职相关费用2555元;离职后任何时候,张某放弃对公司的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各种形式的补偿金、年假折现等的一切索赔,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虽然在离职协议上签字了,但张某觉得这份协议很不公平。因为他9月已经工作了26天,应该领取的工资超过了2555元,而这份离职协议中,张某领取的包括补偿金在内的总费用还不够工资。因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7000元。后历经仲裁和诉讼,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对于张某要求撤销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定该协议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张某仍可以主张其相关权利。

  「专家观点」

  梁艳松——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由于经济补偿金属于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法院应采纳该协议。可本案的协议既然明确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却又排除了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因此,公司在离职协议中,适用“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等法律术语时更应该慎重。

  伍诚笑——劳动法讲师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允许双方协议约定少给付一些经济补偿金,甚至低于法定标准。但本案中,公司只给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分都没给,由此员工抓住了“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本案中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辞退通知书载明“严重违纪”,离职协议载明“协商一致”,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一致的,由此认可辞退通知书所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又因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严重违纪的行为,故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杨保全——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中的离职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因在于没有明示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协议中载明劳动者连工资带经济补偿金应领取的金额,以及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领取的金额,劳动者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但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样,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有效了。另外,本案中既然是员工放弃了经济补偿金,公司就应该给员工办离职手续,按个人原因离职处理。如果员工要求补偿,公司可约定发放一笔补偿的金额,这样就避免了员工离职索赔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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