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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如何认定情势变更时劳资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5-05-19 23:17:20浏览量:4058
摘要:从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多份电子邮件的内容及证人证言来看,仅系通用电气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且只能反映出通用电气公司希望与马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马某对此并未回复,无法体现双方有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6年10月1日进入通用电气公司担任秘书职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2年9月2日通用电气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调整在中国的组织架构,公司的产品线等多个部门将进行合并、重组,相关的工作岗位包括亚太区产品线总监及其秘书将被撤销。2013年6月3日通用电气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结果】

2014年5月23日马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通用电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7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通用电气公司应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通用电气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不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一审判决】

一审审理中,通用电气公司表示其于2013年2月告知马某其工作岗位被撤销,但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而马某表示其于劳动关系解除时始知工作岗位被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9月通用电气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马某担任的秘书工作岗位因此被撤销。由于通用电气公司已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与马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因此通用电气公司关于已经与马某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未果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因通用电气公司不能提供在马某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后,双方已经协商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通用电气公司应当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后,通用电气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通用电气公司不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二审结果】

通用电气公司的主要理由为:2012年下半年通用电气公司因全球战略的调整,导致马某的工作岗位被撤销。为此,通用电气公司与马某进行了多次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并在一审中提供了多份经过公证的邮件、证人证言作为双方经过协商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证据。其中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邮件证据都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于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证人与通用电气公司不具有利害冲突,证明事项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明目的明确,证据形式多样,一审应当予以采信。然而,一审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并未采信上述证据,直接认定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与马某进行协商,进而判决通用电气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需支付马某赔偿金差额,显然,一审对于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因此,通用电气公司无须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通用电气公司主张公司因全球战略的调整导致马某岗位被撤销,并分别于2013年4月3日、5月3日、5月16日就岗位撤销一事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之后又与马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亦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通用电气公司于2013年6月3日与马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一审中提供了多份经过公证的邮件、证人证言作为双方经过协商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马某予以否认,并表示通用电气公司于2014年6月3日才告知其岗位撤销一事,之前并未找过其协商。从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多份电子邮件的内容及证人证言来看,仅系通用电气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且只能反映出通用电气公司希望与马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马某对此并未回复,无法体现双方有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因此,一审法院对通用电气公司提供的多份电子邮件、附件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采纳,并无不妥。鉴于通用电气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马某协商一致的事实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通用电气公司解除马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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