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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会中奖3千拒交公司被炒鱿鱼,合法还是非法解除?

文章来源:劳动法行天下作者:刘秋苏等时间:2017-01-07 23:35:20浏览量:2111
摘要:公司认为答谢晚宴上抽奖获得的3000元奖金为公司公有财产,应当上缴,员工拒不上缴而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由此解雇了抽奖员工。

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张艳芳和两位同事代表公司参加一个客户答谢会,答谢会上她中了一等奖3000元现金。“去的时候没有说过这个奖如果中了要还给公司”,张艳芳认为中奖所得不应该属于公司,所以她没有退还。1月3日,博奥特公司行政部给张艳芳发了一封辞退邮件。邮件称参加答谢会而获得的3000元属于公司公有财产,应该上缴,不得占为己有,认为张艳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忌损公肥私”一条,决定1月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通知-1辞退通知-2

公司所发辞退邮件。受访者供图

洪桂彬(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因抽奖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认定为射幸合同关系,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以某一机会作为合同标的物,只有当机会发生时,一方才能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但因合同的标的物是中奖机会,故权利义务带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员工参加客户活动确属于职务行为,但是就抽奖事项而言,星河物业公司允许张某抽奖,是对张某个人抽奖资格的确认,双方形成射幸合同关系,博奥特公司主张与员工就抽奖事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不足。鉴于星河物业公司并未规定奖金所有权归属,故因中奖所获的权益应归属于员工本人,可见奖金所有权并非属于公司,故员工拒绝返还个人财产谈不上违纪行为,公司解雇构成违法解雇。说句话题外话,这家公司有点不上路,为了3000元,鄙视...我猜解雇的真实的原因不是抽奖...


毛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答谢会上通过中奖方式获得的奖金,不应该认定属于公司的财产,很多活动中,如何领取中奖号码存在较大随机性,不能因为该员工作为公司的代表参加活动中奖,就推定即便当时公司委派其他人参加,也同样可以中奖,这种推论观点没有依据。中奖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射幸合同,存在较大的随机性,不能将这种随机中奖带来的偶然性结果认定是因为该员工受公司委派参加活动所以必然中奖的必然性结果。如果是以员工拒绝上缴3000元为由开除,公司在法律上也必须拿出一个理由,如果公司事前没有规章制度列明员工外出活动中奖也必须将奖金上缴公司,那么员工这种行为不应该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徐旭东(南京大学MBA,经济师,江苏省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

我不同意洪律师和毛律师的意见。

首先,奖金设定目的决定性质。必须明确的是本次抽奖性质。这不是很多企业常见的面向员工而设定的年会抽奖。这次会议是答谢会,答谢客户的,这个是重点,需要反复强调。抽奖目的是答谢客户,而非答谢客户的具体员工个人。抽奖为客户设立的,而非为客户的员工设立的。抽奖设定目的决定了员工作为公司代表,参与抽奖的行为性质。她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履职行为产生的受益本质上归属公司所有。当然我需顺便说下,依此理,无论谁代表单位前来抽奖,抽到的了这3000元奖金都归用人单位,而非客户派来的参会代表个人所有。无论设定抽奖方对奖金本身归属是否做出说明,均应照此处理。

其次,劳动者履职行为收益必须返还单位。履职行为而获得的受益,无论大小,所有权均归用人单位。无论何种方式,是抽奖,还是其他采购返点、客户馈赠,均属公司所有。无论是射幸还是非射幸,必然所得,还是偶然所得,代表公司获得的,终归公司所有。从反证法的角度上看,员工获得的3000元起码没有法律依据,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财物损失了吧,起码算不当得利吧?

第三,劳动者忠实义务不可不查。台湾的劳动法学家黄越钦认为,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并忠实维护雇主方合法利益,“受雇人在工作范围内所获得的一切(包括物品、工具、器材、文书、金钱),均应尽计算能力,返还与雇主。并应充分、真实地即时向雇主报告其始末,小费应包括在内”(黄越钦《劳动法》P17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连十元八元小费这种不足称道的小钱,黄先生都认为属于公司所有,更何况上述3000元。江苏省高院曾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对于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也要求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界定和审查双方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伦理性义务,也即用人单位的保护照顾义务和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由于劳动法律的进步,我们更多地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保护照顾义务,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就像本案,用人单位被钉上不道义之柱,而劳动者却成了受害者。

在一个缺乏诚信伦理的环境里,最终没有人是赢家。


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觉得公司的行为还是违法解除。至于3000元的归属,我觉得大家是有争议的。既然如此,公司的解除行为依据就不充分,就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我认为是违法解除。给个前提,假如公司起诉员工返还3000元奖金,并且得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的话,我觉得公司解除非但没有问题,员工还要返还3000元;但假如法院不支持的话,公司的依据就站不住脚了。我觉得,公司的行为还是草率了。一方面,中奖属于射幸行为;另一方面,员工的行为又是职务行为。要想认定归属的话,还真不是公司就可以认定的。其实,钱不多,这样做对双方都是伤害,何必呢?如果问我的意见,我觉得五五开最公平,一方面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另一方面换个其他人还真不一定抽到奖,尤其是一等奖,干脆,员工1500元,公司1500元,皆大欢喜。但归根到底,公司还是有点着急了,就像洪桂彬律师所说的,解雇的真实的原因不是抽奖......这个我倾向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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