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入职解雇  > 正文

单位延迟退工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李干时间:2016-12-29 09:27:26浏览量:2529
摘要:站长提示:虽然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因公司不予办理退工手续,员工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主张延迟退工损失时,不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方式影响,公司均应支付赔偿。

  □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08年2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做网络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的月工资为3000元。然而,工作中李女士常与同事发生争论,关系不太融洽,因此李女士便有了辞职的打算。2009年6月,李女士曾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称暂时找不到人手代替,希望李女士能继续坚持一段时间。于是,李女士又工作了6个月。可是,李女士与同事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李女士于2010年1月向公司正式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回应。1个月后,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便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一直未予办理。李女士虽然已经找到另外一份工作,对方公司也已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并载明月工资为3000元,但原用人单位的不配合导致李女士无法从事其他工作。2010年3月,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立即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以新单位提供的月工资为准,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损失。而用人单位辩称,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因为想留住李女士,现同意补办离职手续,但拒绝支付赔偿。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只要劳动者遵守法律程序提前递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在30天后就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本案中,原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李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侵犯了李女士的权利,并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女士仅凭录用通知,证明其所遭受的工资损失仍不充足,因此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遂裁决原用人单位在10天内为李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向李女士赔偿损失。李女士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用人单位以新单位的月工资标准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李女士确实已经找到新工作,且月工资为3000元,最终判决原用人单位按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向李女士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围绕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涵盖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各个阶段。即便双方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也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一些附随义务,而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李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乎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加以限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正是上文所说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结合该条第2款与第3款的内容,我们大致可以描绘出劳动者离职的基本流程:(1)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上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劳动者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