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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进行调岗时,应当尽到妥善安置义务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12-25 22:55:37浏览量:9424
摘要:《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8年1月7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1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2012年7月20日,马某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为双耳高频平均听阀>40dB,建议定期复查;如伴有耳鸣,应调离噪声作业环境。2012年11月28日,某公司发布员工异动公告,载明马某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故将马某由模具部钳工&抛光组异动至制造部冲切组,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2月4日,某公司发布职业禁忌人员调岗先期告知书给马某,载明马某的体检结果为噪声职业禁忌,将马某岗位调至制造部冲切组,具体调岗时间以公司通告为准。因某公司未提供冲切组噪音检测结果,马某接到通知后并未去冲切组工作。2013年1月22日,某公司发布通告,对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的惩处情况作出公示,其中马某因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连续多日擅自离岗,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或更换工作,情节严重等原因,被计小过一次。2013年1月30日,某公司又发布惩处通告,其中马某于2013年1月16日、1月17日、1月18日、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因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连续多日擅自离岗,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或更换工作,情节严重,被分别计小过八次。2013年1月30日,某公司发布重大违纪辞退通告,载明马某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或更换工作,情节较为严重,累计计小过九次,根据公司原告奖惩管理办法6-4-4-18年度内累计二次记大过之处分而未经抵销者,予以辞退。

  某公司实行的人事管理规章关于奖惩类别的规定中将惩处分为申戒、小过、大过及辞退四种,换算方式为申戒三次等于小过一次,小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第6.4.2条规定了酌予记过即计小过的情形:1、无正当理由,对主管交代有时效性之任务未如期完成而影响生产,造成公司蒙受5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29、其他应予计小过之情事者。第6.4.4条规定了辞退的条件及情形: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属实,得由直属主管或相关业管主管填写重大违纪辞退通知书,签拟意见并呈权责主管核准后,予以辞退处分。1、违反公司纪律或劳动合同或本公司管理规章,情节重大者……18、年度内累积二次记大过之处分而未经抵销者。

  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3月5日、4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经过公司职代会和工会讨论确定后公布实施,某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事先通知工会。

【仲裁结果】

  马某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57.5元。2013年7月12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57.5元。某公司对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裁决结果不服,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行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某公司明知马某存在疑似职业病危害,在没有任何关于冲切组噪音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将马某由抛光组异动至冲切组,并未尽到妥善安置的义务,由此再对马某拒绝接受调岗的行为进行了九次计小过处分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某公司行为违法,马某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原、马某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如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为56357.5元,故某公司应当支付马某赔偿金56357.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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