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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而辞职的,是否属于被迫辞职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3-31 22:15:48浏览量:1692
摘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而辞职的,是否属于被迫辞职呢?答案是不属于。原因有二:1、违法约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六种情形之一;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另行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惩罚后果。

【律师导读】

  被迫辞职,又叫推定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六种被迫辞职的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律后果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四种:(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二)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

  那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而辞职的,是否属于被迫辞职呢?

  答案是不属于。原因有二:

  1、违法约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六种情形之一;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另行规定,按照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惩罚后果。

  因此,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辞职的,则只能得到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赔偿金,而不能同时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新闻案例
公司违法延长员工试用期输官司

  两年前,任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没想到两个月过后,公司却以任某未达到要求为由再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任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但原被告双方对一审结果均不满,遂上诉至市一中院。记者昨天获悉,该案终审支持了任某的诉求,最终科技公司向任某支付了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8万余元。

  2012年11月13日,任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工资标准5万元,且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转正后一致。而就在试用期将要结束时,双方又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公司称任某未能达到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延长任某试用期两个月。任某和公司发生争议,遂解除了劳动关系,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但由于任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后仍在公司工作,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任某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余元。

  任某与科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任某在科技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1日,且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最终判决该公司向任某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

  据统计,近三年来,一中院审理涉及试用期劳动争议纠纷460余件,大量案件表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尤为明显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十分突出,最常见的包括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协商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等。法官提示,当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且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需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报酬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文章来源:2014-12-02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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