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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保胎假”算不算泡病假?

文章来源:中工网作者:李轶捷时间:2016-03-06 21:25:09浏览量:1980
摘要:医院却认为,这种说法太过理想化。不只是怀孕,包括其他病情都不是光靠数据和指标能反映出来的,等到机器反映出有异常,那病情已经有所发展了。所以一旦有孕妇提出要休病假,医院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尽量保证她们能有机会休息。

  女职工为“保胎”而休假,企业却认为是泡病假;生完孩子回单位上班,岗位却被新人占了……日前,认为权益被侵的女职工和认为做法合理的企业双双来到本报咨询。女职工生育作为一种特殊权益,历来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请假、调岗等具体矛盾,常引发纠结不清而又回避不了的话题。

产前篇

企业叙述

  人力资源经理朱迪最近为人员安排头痛。她向本报咨询,单位里有两名职工怀孕后一直以身体不适等理由申请病假,在公司内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做?

  朱迪说,今年初,公司里有两名女职工先后怀孕,之后没多久,就一张张申请休“保胎假”的假条交到了人力资源部。“开始是一名女职工连续请假,说是属于高龄产妇,医生特别关照要注意卧床休息,而且头三个月是关键期,所以上班是肯定来不了了。当时,她上交的病假单是休半个月的,谁知,后面又接着半个月、半个月地休。另一名女职工学样,也开始休病假。她俩这么一休假,公司里的工作便要重新安排人手顶上,真是麻烦得不得了。”

  朱迪告诉记者,她俩休假就要其他人兼顾,这边工作量加大了工资就要多给,另一边还要支付不干活的人的病假工资。“如果真有先兆流产这种情况,安排他们在家休息也是应该的,关键是这两人平时感冒都很少,还曾在单位运动会上拿过名次,这种身体素质怎么会动不动就要‘养’起来呢,明摆着就是泡病假嘛。”

  说到这两名怀孕女职工,朱迪一肚子的不满,但她又不知道该拿这两人怎么办。何况,病假单是医院开的,只能让他们休。不然,万一有什么情况发生,岂不是更麻烦。

  职工反映

  针对企业对孕妇休病假的反感态度,休息在家的刘女士也有话要说。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孕妇在怀孕早期确实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医生会关照,孕妇要远离烟、酒、辐射等有害物质,还要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和剧烈活动,以防流产。还有,心情也非常重要,孕妇如果经常生气,也会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甚至流产。现在谁能说,她上班没有压力,不接触电脑,不会碰到让人烦恼的事儿?这种压力对胎儿的发育也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在医学上都是有依据的。而且,单位凭什么就武断地认为职工是在泡病假?

  身体素质好不代表不会有先兆流产的可能,只是机会可能相对身子骨弱的人来说少一些而已。

  再说,万一出了点什么岔子,不是赔点钱就能解决的。单位就因为我们休几个月病假就那么多抱怨,实在不近人情。谁家没生过孩子?不都要过这关嘛,应该将心比心。“刘女士一口气把话说完。

  记者调查

  到底有多少怀孕女职工会选择长时间休病假?朱迪反映的情况是否有一定的普遍性呢?

  记者展开了调查。

  上午8点半,在本市某知名医院产科,已有不少来例行产检的孕妇拿着记录档案坐等着叫号。光看她们肚子的“规模”,就基本能了解她们中的大多数已过了三个月的“关键期”,即便如此,在测过血压、称过体重之后,还是时不时地会有人向预检医生提出要开一周或两周的病假,理由大多是最近吐得很厉害、肚子有时跳痛、偶尔见红之类的,预检医生在大致了解情况后,只关照了几句,就爽快地开出了病假单。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十名孕妇中有三人提出了要开病假,而她们的要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

  随后,记者又在医院门口随机采访了十名刚生好孩子的年轻女士,其中,在孕期,请病假超过一周的有六人,五个人是在怀孕头三个月里请的病假,三个人是头三个月时间全部在家休养、没上过一天班。

  当被问及是否有流产征兆才请病假时,李女士回答说:“其实我平时身体还好,也没什么特别不舒服,但是妈妈和婆婆都劝我要多休息,别接触电脑、别累着。如果上班,肯定会有压力,没有劳累也是不可能的,何况我是做数据统计的,整天都要对着电脑,所以家里人让我前面三个月先在家保胎,等过了这段时间再恢复工作。我看单位里也有人这么做,也就答应下来,休了前面这三个月病假。”

  记者从侧面打听到,每天都有因要保胎开病假的孕妇。这些孕妇中,一部分有过自然流产史,有的是高龄产妇,有的是出现了先兆流产症状,还有的则因上班太远太劳累等。其中怀孕初期要求休病假的占绝大多数。对于这些情况,如果孕妇提出要求,医院一般都会出具需保胎证明,如果医生觉得不严重的,保胎假一般只开7天左右。

  观点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保胎假”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龄孕妇或是有过先兆流产的人又确实存在休假的需要。既然不是每名孕妇都需要请“保胎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需要,那么就应该根据《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给特殊人群准许“保胎假”。至于哪部分人被准许,就需要第三方———医疗机构来严格把关,保障真正有需要的怀孕女职工被准许休“保胎假”,也让泡病假的职工开不出假条。

  医院却认为,这种说法太过理想化。不只是怀孕,包括其他病情都不是光靠数据和指标能反映出来的,等到机器反映出有异常,那病情已经有所发展了。何况女职工怀孕本身在体质上、精神上都是一个特殊时期,现在污染、辐射又很严重,职场人的压力也大,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这些因素都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一旦有孕妇提出要休病假,医院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尽量保证她们能有机会休息。再说,女人怀孕就这么一次,顶多生两胎,单位也应该多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泡病假的确实有,但毕竟不是大多数。

  法律链接

  根据本市现行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执行。妊娠7个月以上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时间为两个半月,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女职工请产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

  产后篇

  职工叙述

  “本人11月份开始请产假,2月份休完三个月的产假,还在哺乳期就准时上班了。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被公司单方面告知调岗降薪。公司美其名曰: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已经不适合原岗位工作,而且原部门已经满员,容不下我了(休产假前和休产假后人员数是一样的),把我调到材料部做简单的统计录入,然后工资也相应地做了调整,降薪1000元。公司这些举动都未经过本人同意,也未提前告知,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宝宝才满三个月,我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啊!我在公司做了三年了,公司怎么能这么对待我……”这是在一家民营企业做经理秘书的蒋女士给报社发来的求助信,信中描述了她工作三年来对公司所作的贡献,在孕期她只休过产前假,生完孩子后,因担心工作不保,四个月的产假只休了三个月她就匆匆上班,没想到,第一天上班,换来的却是公司如此“蛮横”的对待。

  “我原来是做总经理秘书的,现在却让我做统计录入的工作,公司的安排完全不靠谱嘛。

  我曾经找老板理论,老板问我现在还能晚上去应酬吗?还能随时安排出差吗……老板还说这是为我好,如果真是为我好,干吗还特地挑一个薪资低那么多的岗位,而且事先连招呼都不打一声,直接让我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就算旷工。“说起自己的遭遇,蒋女士依旧愤愤不平。

  企业反映

  对于蒋女士的投诉,这家礼品公司的老板汪先生也有自己的道理。“我们跟她解释过了,工作调整不是为了对付她。我们公司还在发展阶段,人手本来就紧张,她去生孩子了,这摊工作总要有人接手吧,所以我们又招了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人家做得好好的,我们有什么理由辞退人家呀。

  再说,她人确实是回来了,可情况毕竟跟以前不一样了。企业接待客户,外地进货,她能去吗?我们也是为她考虑,换她去做轻松点的工作。实际上,其他岗位也都有人做了。公司里实行一岗一薪,我们也不可能为她一个人坏了规矩,还是希望她能从公司的角度出发,理解我们。“

  记者调查

  休产假,连工作岗位都休没了,难道女职工生育成了单位调岗降薪的理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过蒋女士这样遭遇的还不在少数。通过百度搜索,因产假后被单位调岗而咨询的网页有一万多条。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的几名路人中也有不少有此经历,其中尤以民营、外资企业居多。据了解,这类企业人员请假或公休时,通常因时间较短,公司都会安排其他几名职工接手部分工作,分解工作量的做法,时间短还能承受,时间一长,就有些应付不过来了。例如女职工生育,少则三四个月,多则要一两年,公司在岗位缺人的情况下,不得不另行招聘,所以就会发生原岗位职工休完产假后回来,发现岗位被占的情况。

  对于公司的这一操作方法,其实女职工们心里都有数。只是孩子不得不生、产假不得不休,回来后再是什么情况,全凭运气了,似乎有点抽奖的意味。

  曾女士说她的一个朋友就因为担心岗位被人占了,刚出“月子”就急着上班。她现在虽说还没开始休产前假,但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担心:“我还没开始休假,公司就已经派新人接替我的岗位了,还让我有什么事做不过来可以交接给他。看这种情形,等到我休完四个月产假回来还不知道从事什么工作呢?估计这个岗位是保不住了。换别的我也没意见,只要我做得下来,薪水不变就行。”

  十位怀孕女士中,竟然八位有这样的担心,这个比例似乎有些出乎记者的意料。

  观点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时就长期不上班,岗位长时间处于空缺状态,那么企业从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重新招聘人手顶替该名女职工,这样的做法应该是非常合理并且应该被理解的。毕竟企业要生存,就必须有人做具体的工作,如果企业无法存活下去,那么用什么来保障职工的权益。何况有些岗位本身就有其特殊性,比如对形象、或是工作强度有特别要求的,产后女职工肯定和之前生活安排有差别,企业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调整岗位,只要是合理的没什么不可以。

  另一种说法则是,出于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单方面调整生育女职工的岗位或降低报酬,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现在有许多劳务派遣公司,所谓劳务工就是用来承担一些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的工作,在女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企业完全可以找一些短工来顶替她的工作,事先约定好短工的工作时间,等到女职工返岗后,再“交还”岗位,这么操作的话,完全不存在产后女职工上班后发现岗位被“占”的情况了,也就没有后面的纠纷了。

  法律链接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二: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第三: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综上,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但要举证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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