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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28 23:35:36浏览量:2619
摘要:沪就职(2001)11号

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沪就职(2001)11号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服务公司):

  为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沪劳就发(2001)13号《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沪劳保就发(2001)12号《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现就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 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1. 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2.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 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手册”。

  “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供调集档案;第三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转交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第四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交用工单位留存。

  职业介绍所应依据劳动合同和录用名册,在《劳动手册》第7页起和《劳动力登记表》相应的栏目内,记录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工作单位名称,然后加盖印章。《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交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则以委托职业介绍所保管。

  二、 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如下登记备案手续:

  1. 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2.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中,记载本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下一空格内,由用人单位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加盖能够承担本单位在《劳动手册》上记载单位的印章。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印章名称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相一致。

  用人单位档案委托职业介绍所代保管的,其《劳动力登记表》上的记载和盖章,可由职业介绍所依据第二联退工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代为办理,并做好档案及其他材料的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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