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被员工骂,法院判决解雇员工合法?
庄凯业诉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民终6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凯业,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宝,执行董事。
上诉人庄凯业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7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庄凯业原系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硕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8月22日订立了期限为当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庄凯业在作业员岗位工作,实行综合工时制,月岗位工资2,020元。劳动合同第8.3条另约定,甲方(昌硕公司)已通过公司网站、电子文件库、公告栏等方式公开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已于本合同签订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乙方(庄凯业)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出勤管理办法》、《加班管理办法》、《请假管理办法》及《离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昌硕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5.4.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给予违纪免职,并保留追缴违约赔偿的权利,案情重大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究办:……(20)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散布谣言或不实言论,中伤公司或他人,或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及制造伪证者;或对公司同仁、主管、家属有侮辱、谩骂、攻击、诽谤,威胁、恐吓、中伤等言语侮辱、肢体侵犯等行为者。”
2015年12月14日,庄凯业(网名为凯业牛XX)在百度贴吧昌硕科技吧发布一份主题帖“【工作投诉】员工服务中心,人资窗口XXX,我XXXX……”帖子内容为:“9号人资窗口,胖乎乎的女的,很吊,我XXXX,我XXXX,有谁认识她,出100元请人打她一顿。”附图为服务窗口远景照片。前述XXX处均为辱骂性言论。
2015年12月15日,昌硕公司警务室对庄凯业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访谈记录,庄凯业在访谈记录中陈述:“2015年12月14日18:00左右,因觉得本人年资加给发的不对,所以去员工服务中心去反应(映),当时9号窗口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后来叫来保安,保安协调后已离开,回到宿舍之后觉得对这个工作人员态度不满,于是在上海昌硕吧发了一些激动的言论,其中有污恶性评价并有威胁,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的相符。”庄凯业并在前述访谈记录尾部签名、署期。昌硕公司解除了与庄凯业的劳动合同。庄凯业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约的赔偿金未获支持,故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庄凯业虽否认知晓《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但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第8.3条的约定及昌硕公司举证的教育训练实施记录、培训教材打印件、培训调查表,可以确认庄凯业已知晓《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庄凯业发帖内容确实存有侮辱、谩骂、威胁的词汇,庄凯业虽主张帖子内容未提到明确的个人信息、不能构成网络侮辱同事的情形,但结合其帖子内容“员工服务中心”、“9号人资窗口,胖乎乎的女的”、“出100元请人打她一顿”和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内容,可以确认庄凯业的侮辱、谩骂、威胁行为指向明确。庄凯业行为已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5.4.4条第20项规定的违纪情形,昌硕公司依此解除与庄凯业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庄凯业的诉讼请求。庄凯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未签收过规章制度,昌硕公司系伪造规章制度。庄凯业的行为可以被记大过处理而不应被开除,故昌硕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昌硕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昌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了庄凯业已知晓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庄凯业否认知晓规章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庄凯业发帖内容已触及人格底线,昌硕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理由恰当,本院予以认同。庄凯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庄凯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孙卫
审判员 周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奇男
洪桂彬律师点评:本案捍卫了HR的尊严,必须支持合法解除,以后员工手册严重违纪那一章,务必要加上这一句啊: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散布谣言或不实言论,中伤公司或他人,或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及制造伪证者;或对公司同仁、主管、家属有侮辱、谩骂、攻击、诽谤,威胁、恐吓、中伤等言语侮辱、肢体侵犯等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