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提交假冒员工签名证据,用人单位被处罚8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申请复议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xxxx号民事制裁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原审被告陈某确实有不准时出勤的事实,有物业监控视频为证。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纠纷的仲裁阶段,王某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补制作的考勤记录上“王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的事实是知情的,也没有表示反对。王某在一审开庭前一直表示愿意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证,只是临开庭时才拒绝作证,并为陈某作证。一周后,王某便因为劳动纠纷也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同时,本案原审被告陈某也在另案中为王某出庭作证。综合以上情况,王某向一审法院隐瞒了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其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能查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假的考勤表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并非是虚构事实,更非具有欺诈的恶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相关民事制裁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其在所提交的《证人证言》、《考勤签到-签退表》等证据上假冒王某签名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假冒王某签名的目的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但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当事人均不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原审法院据此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xxxx号民事制裁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