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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及其代表处不能与中国境内公民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6-09-11 16:38:17浏览量:20585
摘要:外国公司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样,外国公司委托的外事服务单位也就直接和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也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某日本公司驻北京代表处与李斌在2008年10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代表处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如果该日本公司授权北京代表处直接使用劳动者,该代表处的用人合法吗?

律师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要么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要么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可以直接使用劳动者,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直接用人的基本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就不具有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都没有资格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该日本公司由于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因此即使北京代表处有该日本公司的授权,北京代表处和李斌之间也是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吴圣奎)

 

外国公司或机构驻华代表处不能直接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咨询】刘律师您好,我是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员工,2011年9月以来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给我上社会保险。当时因为工资高,我同意了。2013年1月,办事处解聘了我。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上社会保险,支付赔偿金,仲裁庭能够支持我的仲裁请求吗?

  【解答】司法实践中,你没有与美国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庭或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工权,其在我国招募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所以要想进入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办事处工作,并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事服务单位再将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或办事处。具体的有关事项应当依据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使领馆雇佣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51号)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3、《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刘芬律师)

 

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能直接聘用中国劳动者

按:

  最近几日,有部分外国公司或劳动者咨询关于外国公司聘用中国劳动者的问题,现统一解答。

  一、关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用工问题的几个关键点

  1、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直接招聘员工;

  2、中国公民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发生用工纠纷怎么办?

  由于外国公司常驻中国办事处和中国公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按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

  3、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应如何规范用工?

  外国公司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样,外国公司委托的外事服务单位也就直接和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也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使领馆雇佣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51号)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3、《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焦景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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