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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外约定企业年休假但未约定折薪的,未休企业年休假时无折薪工资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12-20 22:02:21浏览量:2955
摘要:双方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虽约定王某每年10天年假,但双方未对此再作进一步约定。故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亦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王某在甲公司未工作满12个月。双方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虽约定王某每年10天年假,但双方未对此再作进一步约定。故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对于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当事人在上述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不予支持。王某作为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上诉主张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王某的上诉请求并非关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下,王某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采信。

高某与某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确认高某2012年度享有20天年休假,已经休15天,尚有5天未休年休假。因高明明未举证证明其关于年休假折薪事宜与埃迈公司存在约定,故其要求埃迈公司以66,890元为基数、按照三倍标准支付剩余5天企业年假工资46,13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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