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能否统一对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文章来源:江三角北京作者: 喻鑫时间:2016-08-24 21:59:25浏览量:3458
摘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各自作为签订主体。但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能不能由总公司统一对外签订,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到各分公司呢?
第一,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是民商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双方,用工单位是企业(总、分公司)、非企业组织等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则是企业,二者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且劳务派遣协议调整的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可以由企业(总公司)统一对外签订的。
第二,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协议由总公司统一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但这一规定不应理解为劳务派遣协议就必须由用工单位自身来签订。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使由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最终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也是企业(总公司),最终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而且由总公司签订也不会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因此,劳动法并没有禁止总公司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总公司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隶属混乱。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隶属,既影响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权利,也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合规问题。对于如何甄别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隶属,法律规定的不太清楚。劳务派遣公司在实务操作经常混淆总、分公司,经常出现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生硬套用法律规定将企业总公司作为唯一用工单位,将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都错算到了总公司名下的情况。由于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方式是“以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除以其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员工之和”,前述情况将导致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整体上不超标,但总公司比例超标的合规问题。
对此,企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总公司与各分公司都可以是用工单位,并在附件《劳务派遣员工名单》中注明用工单位隶属。以此来厘清各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