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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张某仲裁期间的工资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社局作者:言开时间:2015-12-06 20:42:32浏览量:1590
摘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系违法解除;现在张某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有法可依,理应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某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面试被录用,主要从事企业产品销售工作,张某上班第一天企业即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销售人员,每月劳动报酬1800元,另外根据张某的销售业绩予以提成。一年后双方合同期满,企业又与其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去年10月底张某突然收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张某前来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感到很突然,就去企业人事部门问个究竟,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企业未予以理会,即与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几经交涉未果,张某只能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尚在履行期间,平时他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也为企业创造效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在企业单方面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本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企业则认为,张某几个月来销售业绩每况愈下,工作不认真负责,并且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综合张某近阶段的工作态度,所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张某提出的要求不同意。但是,企业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并未向仲裁委提供有关张某销售业绩下降和工作表现不佳的相关凭证以及企业作出处理的有关规定。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系违法解除;现在张某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有法可依,理应得到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请求,仲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同时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的月份”。由此可见,企业违法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张某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企业应该按照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张某在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企业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即主动支付了张某仲裁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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