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省用工的,员工应适用哪个地方的产假待遇?
自从国家实行二胎政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纷纷随之修改各自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有了很大变化,基本规律是取消晚婚假和晚育假,延长婚假和产假,但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样的立法原因,各地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长度相差甚大。比如,关于婚假,最短的天津、浙江等地只有3天,最长的甘肃、山西等地长达30天;关于产假,最短的广东等地只有128天,最长的吉林、重庆可以延长到1年;关于护理假,最短的天津、山东等地只有7天,最长的云南长达30天。
那么问题来了,有客户咨询,江苏的企业,在安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聘用员工,那么安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员工结婚、生育的,是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江苏的婚假产假规定(婚假和产假分别为13天和128天),还是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安徽的婚假产假(婚假和产假分别为3天和158天)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关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在《劳动法》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则对产假和流产假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应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关于婚假产假待遇,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但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双方约定按照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的,适用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附:28省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一览表(根据“法行天下刘秋苏”微信公众号文章增补黑龙江、河南两省数据)
(说实在的,本人实在搞不懂国家为啥允许各地可以规定不同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待遇,也想不明白各地产假待遇差别如此之大的理由到底何在,不过,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产假待遇反而较低;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产假待遇反而更高!也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什么逻辑关联!)
地区 |
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北京 |
10天 |
128天到7个月 |
15天 |
上海 |
10天 |
128天 |
10天 |
天津 |
3天 |
128天 |
7天 |
重庆 |
15天 |
128天(最长1年) |
15天 |
河北 |
18天 |
158天 |
15天 |
浙江 |
3天 |
128天 |
15天 |
广东 |
3天 |
128天 |
15天 |
广西 |
3天 |
148天 |
25天 |
安徽 |
3天 |
158天 |
10天(异地20天) |
江西 |
3天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158-180天 |
15天 |
湖北 |
3天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3天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158天 |
20天 |
辽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158天 |
15天 |
山东 |
3天 |
158天 |
7天 |
江苏 |
13天 |
12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8天 |
158天 |
25天 |
湖南 |
15天 |
158天 |
20天 |
重庆 |
15天 |
128天 |
15天 |
云南 |
18天 |
158天 |
30天 |
海南 |
13天 |
98天+3个月 |
15天 |
吉林 |
15天 |
158天(最长1年) |
15天 |
贵州 |
13天 |
158天 |
15天 |
甘肃 |
30天 |
158天 |
20天(异地25天) |
黑龙江 |
15天+10天 |
180天 |
15天 |
河南 |
18天+7天 |
218天 |
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