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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省用工的,员工应适用哪个地方的产假待遇?

作者:周缘求时间:2016-06-08 00:13:56浏览量:3514
摘要:江苏的企业,在安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聘用员工,那么安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员工结婚、生育的,是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江苏的婚假产假规定(婚假和产假分别为13天和128天),还是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安徽的婚假产假(婚假和产假分别为3天和158天)规定?

自从国家实行二胎政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纷纷随之修改各自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有了很大变化,基本规律是取消晚婚假和晚育假,延长婚假和产假,但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样的立法原因,各地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长度相差甚大。比如,关于婚假,最短的天津、浙江等地只有3天,最长的甘肃、山西等地长达30天;关于产假,最短的广东等地只有128天,最长的吉林、重庆可以延长到1年;关于护理假,最短的天津、山东等地只有7天,最长的云南长达30天。

那么问题来了,有客户咨询,江苏的企业,在安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聘用员工,那么安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员工结婚、生育的,是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江苏的婚假产假规定(婚假和产假分别为13天和128天),还是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安徽的婚假产假(婚假和产假分别为3天和158天)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关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在《劳动法》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则对产假和流产假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应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关于婚假产假待遇,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但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双方约定按照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的,适用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附:28省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一览表(根据“法行天下刘秋苏”微信公众号文章增补黑龙江、河南两省数据)

(说实在的,本人实在搞不懂国家为啥允许各地可以规定不同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待遇,也想不明白各地产假待遇差别如此之大的理由到底何在,不过,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产假待遇反而较低;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产假待遇反而更高!也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什么逻辑关联!

 

地区

婚假

产假

陪产假/护理假

北京

10

128天到7个月

15

上海

10

128

10

天津

3

128

7

重庆

15

128天(最长1年)

15

河北

18

158

15

浙江

3

128

15

广东

3

128

15

广西

3

148

25

安徽

3

158

10天(异地20天)

江西

3

158

15

福建

15

158-180

15

湖北

3

128

15

山西

30

158

15

宁夏

3

158

25

四川

3

158

20

辽宁

10

158

15

青海

15

158

15

山东

3

158

7

江苏

13

128

15

内蒙古

18

158

25

湖南

15

158

20

重庆

15

128

15

云南

18

158

30

海南

13

98+3个月

15

吉林

15

158天(最长1年)

15

贵州

13

158

15

甘肃

30

158

20天(异地25天)

黑龙江

15+10

180

15

河南

18+7

21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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