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制工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关于计件制工资的疑问:
1、计件制工人超时上班,是否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有无法律依据?
2、计件制工人在休息日及节假日上班,加班费应如何计算?节假日放假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薪资?
3、计件制工人薪资是以产品单件来计算的,与时间无关。那么是否不存在加班加点或休息日的说法?
4、计件制工人的工资结构应如何划分?(提问者:勇闯难关)
牛人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所以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举例说明:
假设计件标准定额为8小时100件,周定额为500件,单价为1元/件。
1、如果正常工作日8小时做了80件,另外延时加班做了20件,那么这里加班两小时做的20件是完成标准时间的定额,没有加班费;当天的收入应该是100元。
2、如果正常工作日8小时做了120件,另延时加班做了30件,那么120件中多出的20件按1元/件支付计件工资,延时做的30件按1.5元/件支付计件工资;当天的收入应该是120+45=165元;
3、如果是在双休日或法定假日生产的,应该按2元/件或3元/件来计算计件工资;(2013秋牛人:千与千寻333)
【律师意见】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150%、200%、300%。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由于不是加班加点时间干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可按超额奖金支付。
【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