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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谁担责?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乔蓓华时间:2017-10-10 16:29:17浏览量:2741
摘要: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种补偿方法的约定我们通常认为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乔法官:

  我小时候就喜欢动手做些小玩意,初中毕业后进了技校。后来辗转来到上海,并经朋友介绍进了一家轴承厂工作。我在那儿主要是从事设备维修。因为这个岗位属于辅助性工作,所以我一直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那儿干。因为我技术不错,厂里每年都会给我加工资。去年初,厂方因为生产成本的原因搬去贵阳。他们希望我也一起去,还答应每月再另给我一笔补贴。考虑到厂里确实挺有诚意的,我也就同意了。此后,我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2014年8月,我在维修设备的时候被一块飞溅的铁屑伤到了左眼。为了治疗,我回了上海,虽然抢救及时保住了眼睛,但视力却急剧下降,我为此治疗了半年多。今年年初,我和贵阳的工厂联系,他们告诉我,我原来的岗位已经有人了,他们已将我退回了并且派遣公司会给我一笔补偿,让我去找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总部在上海,我找到他们后,他们给了我一张退工单。我认为他们与我解除合同是违法的,而且给的工伤补偿也过低。我提出意见后,派遣公司却说他们与贵阳的厂方有约定,工伤责任及解雇的相应后果由厂方承担,如对补偿金额不满意,就去找贵阳的工厂。对我这样一个视力受损的人来说,千里跋涉去维权不是在为难我吗?请问我发生工伤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对我有约束力吗?如果打官司的话,我难道要去贵阳吗?

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待遇的享受分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由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且工伤保险费用的缴费单位亦是派遣单位,因此,应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存在着“雇佣”与“使用”的分离。该种用工形式中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及劳动保护的责任主要在用工单位,而劳动者劳动付出的最大受益者也是用工单位,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应当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更为合理。

  从近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看,显然综合考虑了上述两种意见。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种补偿方法的约定我们通常认为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你系劳务派遣员工,根据上述规定,派遣单位有义务为你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一旦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了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派遣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赔偿标准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至于派遣单位与你解除合同,从目前你陈述的情况看,并无法律依据,你亦可以据此向派遣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而两家公司之间如何约定补偿是他们之间的事,对你并没有约束力。为了便利劳动者主张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劳动者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与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单位在上海,你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相关权利,而不必远赴千里之外。鉴于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的理赔还需派遣单位协助,希望你心平气和地与派遣单位讲清道理,妥善处理此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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