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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以为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就能辞退?

文章来源:启盛讲唐作者:唐启盛时间:2017-03-20 18:14:06浏览量:8612
摘要:是否只要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就能辞退?不一定。如果员工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那么公司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判决原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8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学敏,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新城家园C区6栋四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袁学敏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学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捷邦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1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5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捷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捷邦公司以其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其系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将其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剥夺其劳动的权利;2、其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已提供相应的考勤证据,而捷邦公司拒不提供员工考勤记录,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支付加班工资。


  捷邦公司辩称,根据员工手册,加班需要公司批准,对袁学敏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袁学敏作为失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无法胜任工作,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袁学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捷邦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1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57元,共计22751元;本案诉讼费由捷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29日,袁学敏、捷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捷邦公司聘用袁学敏任项目部司机,期限为3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捷邦公司安排袁学敏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捷邦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学敏发出《辞退信》,解除与袁学敏的劳动关系。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了裁决,袁学敏不服故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能正常进行商业活动的根本保证。一个企业的信誉需要全体有信誉的员工共同建立,一个失信的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其失信的身份必定会给该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袁学敏为失信被执行人,其隐瞒该身份入职捷邦公司从事司机岗位,违反了捷邦公司的管理制度,且因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已使捷邦公司无法为其订购机票影响了工作安排,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学敏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袁学敏也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对袁学敏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学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袁学敏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袁学敏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27天(2015年4月11、25、26日,5月9日,6月6、21、22、27、28日,7月4、5、11、12、25、26日,8月1、2、22日,9月4、5日,10月4、5、6、7、18日,12月13日,2016年1月10日),加班工资为8441元(3400元÷21.75天×27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9月3日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10月1-3日国庆节),加班工资为2345元(3400元÷21.75天×5天×300%),加班工资共计10786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袁学敏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捷邦公司时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捷邦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捷邦公司因此解除与袁学敏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袁学敏要求捷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袁学敏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间加班,捷邦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捷邦公司辩称袁学敏未加班,但却不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至今未提供公司考勤表等证据加以证明,相反袁学敏已提供了相应的考勤表证实加班事实,故袁学敏要求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袁学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学敏加班工资10786元;

  三、驳回袁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袁学敏负担10元,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思铭

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

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娟


 官方解读

  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典型意义在于:可以规范指导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 案件评析

1、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如果你满足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成功入选失信被执行人大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如何查询员工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虽然公司最终胜诉,无需支付赔偿金,但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方终结,其间付出的各类成本想来也是不小的。其实,公司只要对求职者进行认真的背景调查,这一切麻烦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名单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背景调查真的很重要!!!


3、失信被执行人是否真的能成为解除理由?


  本案中,系公司员工在入职时隐瞒其失信被执行人之身份,且导致劳动合同之履行难以为继,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有人会问,那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向劳动者了解相关信息,劳动者入职时是否就可以隐瞒不报呢?不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包括两种情形,一个是虚构事实,一个隐瞒真相。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之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即为此种情况。

  但是是否只要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就能辞退?不一定。如果员工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那么公司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员工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执行,情节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员工失信行为恶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所在单位之声誉及形象,一般而言,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若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影响劳动合同之履行的,公司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失信”被执行人,是失信于法律,失信于法院,他们大多是“老赖”,但也有不少案件当事人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自己觉得判决不公而不愿意配合执行。当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对于此种行为,均应当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但这种行为不能简单地和劳动法律中的违背诚实信用义务划等号。


4、最后科普一下——

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消费上的限制?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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