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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应当扣除人身损害赔偿中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02-16 17:43:30浏览量:3147
摘要:本站认为本案法官的观点值得商榷。本站收集本案仅是作为非常规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08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双方订立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郭某在某公司生产部门担任统计工作岗位,每月工资不低于1600元。2008年11月4日,郭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轿车相碰受伤,住入上海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治疗,于2009年8月20日出院。2009年6月29日,经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为工伤。2010年4月29日,上海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09年5月26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经仲裁恢复劳动关系。

  郭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起诉周某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某号,要求周某赔偿郭某医药费91285.36元、残疾赔偿金23070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肇事者周某同意赔偿郭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项目。期间,郭某于2009年10月9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郭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其休息期可至伤残评定日前一日等内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某应于2010年8月底前赔偿郭某郭某医药费、误工费、物损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停车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共计3215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仲裁结果】

  2010年5月20日,郭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二次住院抢救费、治疗费89915.36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28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35660元。2010年6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某公司支付郭某因工伤残九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35660元。二、郭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2010年8月30日,某公司申请对郭某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的诉讼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郭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目前应评定为无诉讼能力。

  法院认为,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现郭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因工伤残九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35660元,数额偏高,应扣除郭某在(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案件中得到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赔偿,某公司应支付郭某25660元,某公司不同意支付,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支付郭某因工伤残九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5660元。

  二、郭某在仲裁的其他请求以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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