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期间工作年限不计入连续工龄
【案情简介】
邵某原系某公司处职工,双方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了期限从2011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5日,某公司书面通知邵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期满终止,某公司决定不再与邵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3月23日,邵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书面通知某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得到某公司回复。
【仲裁结果】
邵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796元。经仲裁,裁决对邵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邵某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判决】
邵某认为,某公司终止与邵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2010年10月邵某以劳务派遣方式在某公司处工作,亦系某公司的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邵某在当时派遣关系结束时未领取任何补偿金,因此,邵某在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全部计算。现某公司终止与邵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邵某于2011年3月20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此前邵某均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期满终止,不存在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邵某主张其2002年10月1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且遭某公司否认,法院难以采信。但邵某认为从2003年1月起某公司为其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至2014年3月31日邵某在某公司处亦工作满十年以上,某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从2003年1月起某公司为邵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情况看,邵某从此日期起进入某公司处工作,但从邵某2010年10月20日与案外人上海某人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看,邵某实际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公司在该期间与邵某系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前的劳动关系至上述邵某与案外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处于中断状态,至2011年3月20日原、被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邵某实际在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并不能认定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其主张因在某公司处工作满十年,某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依据不足。但即使邵某在某公司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在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邵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明确告知邵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邵某主张某公司未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直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故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79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