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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炒股理财潮起 保底合同真保底吗

文章来源:和讯网作者:王原时间:2017-07-09 15:41:01浏览量:2071
摘要:2007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提示称,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提示称,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在普通投资者当中引发了强烈的关注。

  证券公司代客理财一律不得承诺保底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他分析说,“这意味着,即便是具有委托理财资格的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对证券买卖的收益、赔偿作出承诺。而不具有委托理财资格的证券公司,则不允许进行代客理财,一旦发生则属于违规行为。这类合同本身属于违法性质,是无效合同,投资者基于此合同的收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投资咨询机构及员工代客投资属违规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果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根据上述《证券法》,也属于违规。

  据黄春林律师分析指出,“《证券法》明确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禁止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禁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一旦出现这类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善意投资者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获得一定的赔偿。”

  信托业代客理财一律不得承诺保底

  对于部分信托公司发生的代客理财收益承诺或者宣传推广时的暗示,黄春林律师分析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银行代客理财产品保底承诺要区分辨认

  对于目前比较热门的银行代客理财产品,经常会出现“本银行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分析说,“对于商业银行高收益率保证,应该慎重对待。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这里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他分析说,这意味着银行代客理财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同时还应该注意到,非保证理财计划中还有一类叫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这种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成本的风险,且只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据了解,从国外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承诺的保底收益的情况来看,大多也是以同期银行利率或国债利率,作为参照依据,并结合自身实力确定,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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