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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邮件送达的可行性

文章来源:重庆法院网作者:陈锡军时间:2018-01-10 13:06:56浏览量:4572
摘要:针对完成送达的标准的选择,笔者认为应采用“到达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按被送达人提供的邮箱账号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并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可视为送达。

  在司法实务中,“送达难”一直是影响审判效率,消耗司法成本的一道难题。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是办案人员针对直接送达困难的当事人较常采用的一种方式,然而,邮寄送达在方便办案人员的同时,也存在效率低、易遗失、实际签收人和收件人不一致等弊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前背景下,电子邮件送达——是这一邮件送达制度的延伸,本文对电子邮件送达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可行性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一、电子邮件送达相对于其他送达方式的优势

  电子邮件送达相对于其他送达方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速度极快,几乎可以瞬间送达,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成本极低,当前各大门户网站都提供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可以极大地节省办案成本;第三,收件方便,无论被送达人处于哪一位置,只要能有电脑,都能够收取送达文件,这就避免了实际送达活动中“人找人,找死人”的尴尬困境;第四、稳定难变,相对于实践中常常采用的电话通知,我们常会遇见当事人欠费、停机、换号等困难,而电子邮箱正由于其免费的特点,永远不会“停机”,也难以注销,基本上只要当事人登录,就能看得见送达材料;第五,安全放心,相比起传统的纸质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免去了邮局这一第三方的送件角色,由法院办案人员直接和被送达人直接交流,从而避免了邮寄送达实践中常见的丢失邮件等现象。

  二、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必要性

  电子邮件送达的必要性:首先,司法成本的限制,我国尚没有某些西方国家法院设置的专职送达员,送达工作一般由办案人员亲自承担,而由于各项法院工作的繁多和事务繁重,办案法官能抽出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送达工作会耗费很大的司法成本,这一现象在干警人数极少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更为明显;其次,限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大环境的影响,人口流动呈现频繁化、大规模化的现状,实践中常常能遇到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西部地区,群众常会去往东部沿海城市打工,仅在每年过年回一次家,因此对其难以送达的困境在西部地区法院尤为常见;再次,部分群众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其对送达工作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不仅不愿领取法律文书,也拒不提供所在地址,更加深了法院工作送达难的困境;最后,电子邮件送达避免了寻人难的不利局面。

  三、电子邮件送达的可行性

  论及电子邮件送达的可行性必须先从它的缺陷说起,从而可提出针对的解决办法。在当前中国,电子邮件送达存在着以下的瓶颈:第一:诉讼当事人与网民的共同覆盖面小、相当部分群众尚难以进行网络操作。尽管我国网民数量已增至全球首位并一直持续在飞速上升的状态中,然而却存在着年龄结构一边倒的特点,年纪大的人几乎不会使用电脑,而使用电脑的群众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电子邮箱,这造成了实际应用覆盖面低的后果;第二、实名认证难,难以确保电子邮箱的使用人就是被送达人本人,可能也会造成类似于纸质邮件送达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不一致的后果;第三、送达材料由于是电子文档,可能会有被篡改的危险;第四、是否完成送达应以什么为标准存在争议。

  在笔者看来,以上的问题在当前背景下已经有了应对解决的方法:第一,针对电子邮箱覆盖面低的特点,我们可以选择性、局部性地运用,对当事人拥有电子邮箱并且同意使用电子邮箱送达的,我们就可以大胆运用。实际上在我国的网民中,几乎每人都拥有“中国网络通行证”——腾讯QQ账号,而只要是QQ,就必定有其绑定的电子邮箱“QQ邮箱”,其覆盖面在网民中几乎可以说是全面无死角的,所以在基础配置上已经具备了可行性;第二,实名认证难的问题,如果实际被送达人没有收到电子邮件,相当于没有送达,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时应该谨慎地认证电子邮箱使用人的身份,并且得到被送达人的同意后,方可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第三、由于电子数据可能会被改动,可以靠以下方式解决——文档通过扫描转变为图片格式或PDF文档等难以改变内容的形式,另外在电子邮箱发信箱中保存已送达的电子邮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危险;第四,针对完成送达的标准的选择,笔者认为应采用“到达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按被送达人提供的邮箱账号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并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可视为送达。当然,为了保证被送达人能及时看见电子邮件,在完成送达时应该主动电话告知已送达的信息,并且在完成送达后将成功发送邮件的电子回执打印装订入案件卷宗。

  综上所述,虽然电子邮件送达有一定的瓶颈,然而通过以上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是完全能够在相当部分当事人中顺利实施的。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法院的办案人员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宽送达路径,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和不违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放开手脚进行送达活动,提高办案效率。

  四、电子邮件送达在国内的运用规则与先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送达方式的重要一类,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已经被广泛承认并确立在其法律中,被广泛运用,在我国由于物质硬件的落后及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以至于新型送达方式的规定和运用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然而可喜的是,最近一系列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并推广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规定逐渐出台,说明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并非全不可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规范民事案件送达,禁止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可以尝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新型便捷送达方式,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国内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送达也有了先例:200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律所诉国内某知名网站的案件中,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将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至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中并收到了及时回复,整个过程仅用时5分钟。这是北京市基层法院首次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五、当前电子邮件送达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电子邮件送达在现在仍然属于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待探索,因此在运用上我们应该遵循相对保守稳妥的原则:

  首先,在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前,必须遵循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必须明确并肯定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申明电子邮箱确定为自己所用且能使用,并同意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箱完成送达。

  其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送达主体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应该拥有官方电子邮件发送平台,要在名称中得到体现,邮箱名称和地址应该通过公告形式使外界知晓,避免假冒法院名义欺骗当事人情形发生。

  六、小结

  虽然在当前时代对电子邮件送达这种新兴方式仍然缺乏法律和现实的支持,然而不容质疑的是,信息化大潮下的快捷生活方式是今后不可逆转的大方向,“网上办案”制度也在重庆等省市顺利铺开和运行,我们应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在制度上、实践上多多积累经验,为电子邮件送达制度的确立和开展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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