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调整面临中国式难题
和谐作为对良好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贯穿我国近二十年的劳动法制历程,也引发了当下中国劳动关系现状的激烈争议。由于对实现和谐的路径与方法存在不同认识,对中国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成败得失,也有截然不同的评价。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引劳动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评价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内容,有助于理解我国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面临问题
《意见》认为,虽然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这种矛盾的凸显与多发,尤其体现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意见》所列举的这三个问题,实际涉及当前劳动关系的三个特点,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劳动案件的高发性、违法拖欠的触底性以及争议行为的群体性。这“三性”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亟须解决的问题。
其一,劳动案件高发性取决于“强外部”的特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现象始于2008年。2000年至2007年我国劳动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数量从13.5万件增长至35万件,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4.77%。2008年这一数据激增至69.3万件,比2007年增长了近一倍。自2008年之后,这一数据持续徘徊在高位,除2011年下降至58.9万件,其他年份均在60万件以上,2014年更达到71.5万件,2008年成为明显的分水岭。
劳动案件的高发性折射出一种可称之为“强外部”的特点。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将契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视为契约的内部性内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视为契约的外部性内容。劳动关系中国家的外部介入,除了对契约正义的考量(抑或契约的实质自由),更融入了对劳动者从属性与生存权的关照,主要体现为通过强制性规则对涉及劳动基准的事项进行底线性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最基本的保障。契约同时包含内部性与外部性两个面向,这两个面向之间应当有合理的边界。劳动关系中外部强制的主要功能在于,针对涉及劳动基准的事项,为内部自治划定疆界。外部输入的标准,必然引导出寻求外部解决的倾向。《意见》将“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视为一种亟须解决的问题,说明强化外部性的实际效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也可称之为过度外部化。
其二,违法拖欠触底性折射出“弱执法”的弊端。“劳动法上之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与工资的对价交付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便是最基础的合同权利;加之劳动报酬关涉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属于劳动基准的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法的底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是在2007年之后开始日益膨胀“突出”起来。2012年至2014年劳动监察机构每年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总额均在200亿元以上,是2007年的近三倍。劳动标准的底线被不断突破,折射出一种可称之为“弱执法”的特点。《意见》将“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视为一种亟须解决问题,说明诸多法律明文规定的“纸面”权利并未转化为现实权利,二者存在巨大的鸿沟。
其三,争议行为群体性发出了“高溢出”的信号。“集体停工”在我国学界的讨论中有时也被称为“自发罢工”,这种现象以“群体性事件”的面目出现时,是一种不合法的争议行为,对此我国没有专门的统计。结合境外学者与民间机构的研究,可对“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一探端倪。1997年至2007年我国每年平均发生“集体停工”(自发罢工)与群体性事件29.58件,2008年至2012年增长至平均每年152.60件,翻了近五倍。我国的立法体系建立在国家管制的有效性基础上,缺乏对劳动关系团体性的规制体系,“集体停工”“群体性事件”折射出一种可称之为对现有法律框架的“高溢出”现象,大量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在法律空白地带,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意见》将“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视为一种亟须解决的问题。
《意见》所列举的三个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一方面法律强化了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加重了国家的责任;一方面执法不严,破坏了劳动法制的权威。法律执行情况的不理想又促使劳动者将权利诉求与利益期望一并诉诸于停工和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方式,使法律秩序陷入混乱。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改进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