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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浅谈律师的法庭发问技巧

作者:张翼律师时间:2015-12-09 17:16:22浏览量:1911
摘要:设计优秀的发问来自于对法律和事实的烂熟于心,掌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这是律师的基本功。囫囵吞枣、不明所以的发问,等于是给对方出了个“命题作文”,不仅难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给对方很大的发挥空间。

  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因长期旷工而被单位除名,原告遂以除名决定程序和事实不合法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在双方当事人互相发问阶段,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单位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请问你单位对原告的除名有什么证据?”

  个人认为,这样的法庭发问是失败的。有过庭审经历的朋友都知道,互相发问是在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之后的程序,也就是说,能够在证据上反映的问题在举证质证阶段就已经说明了,发问所要解决的是证据尚未反映或尚未充分反映的问题。在发问阶段还在问举证阶段的问题,只能是一种无谓的重复。在本案中,被告单位立即以该问题属举证问题,不属发问问题而予反驳,原告坚持继续发问此问题,被法庭制止。

  事实上,如果原告改变一下发问方式,也许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名职工有着严格的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旷工天数,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厂长或经理提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方才具备事实依据,并且还要向职工依法送达才有效。原告完全可以按图索骥,依照每个必要条件,把除名问题分解为一个个独立的具体问题,询问单位是否满足了每一个必要的条件,比如原告可以分解为:

  “原告旷工有何记录?”

  “被告是否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

  “除名决定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有无形成决议的会议纪要?”

  “除名决定是否依法向原告送达?有无原告签收记录?”

  这样一来,被告将面临众多具体问题的“密集轰炸”,每个问题只限于“是”与“否”或“有”和“无”的回答,并且问题之间各自独立,这样不仅极大地限制了被告的选择余地,而且迫使被告不得不考虑前后回答的连贯性,从而大大增强了发问的力度,使被告陷入极大的被动。因为除名程序中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形不成完整的程序链,除名决定自然也就无效了。所以对具体问题分解发问所起到的效果与前一种发问方式完全不一样。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好的发问可以有效改变形势,甚至陷对方于死地,而一个糟糕的发问则可以使原本取得的优势丧失,挫伤士气,影响信心,严重的可以扭转案件的局面。在另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声称自己在购物时被商场装修施工时堆积的板材砸伤,正当其痛陈遭遇之时,商场的代理人反问一句“我们装修施工的区域均对外封闭并有标示,受害人既然是购物,跑到那里做什么?”,受害人顿时语塞。最终法庭认定受害人自己未行走正常的购物通道,负有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可见发问的威力。

  设计优秀的发问来自于对法律和事实的烂熟于心,掌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这是律师的基本功。囫囵吞枣、不明所以的发问,等于是给对方出了个“命题作文”,不仅难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给对方很大的发挥空间,这不仅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更会让客户怀疑律师的水准和责任心。至于政论、文学色彩浓厚,带有情绪,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质问”,或者连发问者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答案的“疑问”,只会产生无用的信息,徒增法官的烦恼,更不该出自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之口。

  最后顺带提及的一点是,不仅法庭发问要具体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的问题同样也如此。记得笔者在初做律师时,经常在当事人讲完情况后追问一句“你说的这些有什么证据?”,殊不知这却是律师的大忌,当事人恰恰是因为没有或难以取得证据才找到律师的,将当事人嘴里的“情况”加以提炼、形成纸上的“证据”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律师才能完成的技能。如果当事人都拿着现成的证据,还有什么必要去找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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